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双方送达判决书。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适用《民法》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是一种耗费巨大资源、不利于实现“双碳”目标的风险投资活动,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决合同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2020年5月,上海秦钜公司、北京云尔公司、云起公司签署了《云计算机房专用计算设备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服务协议》。各方约定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云儿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方式向云儿公司购买专业计算服务器(即“矿机”)。云儿公司授权秦钜公司委托云儿公司保管采矿机器。在云二公司付清矿机货款之前,合同履行过程中,涉案“矿机”在云南昭通、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内运行,取得采矿收入。“矿机”生产过程中多次停电,致使秦钜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儿公司赔偿因停电造成的比特币损失330142488,折算后共计人民币530万元。
负责此案的法官冯宁是北京司法业务专家。法官介绍,比特币是一种由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金额有限、匿名性等特点。它是一个结合了开源软件工程模型、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成功实现特定算法后,参与者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
从行为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从行为效果来看,“挖矿”活动消耗巨大的电力和能源,涉案的685台矿机日均用电量超过57500千瓦时。而且生产和交易环节容易威胁金融安全,投机风险突出,与民法典“绿色原则”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精神相悖,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等。
从责任负担的角度来看,比特币挖矿活动所带来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投资损失风险都应该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因投资人无视监管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均有过错,致使合同无效,各方应承担相关损失后果。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相继打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禁止投资。
本案判决明确了比特币“挖矿”行为的风险投资性质,传达了支持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司法态度,确立了相关各方权利和责任的行使规则,对引导市场主体理性投资、依法维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央视记者齐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