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映象网
新闻影像网记者王琳
“七天无理由退货”,网购时,很多人都见过商家的这个“承诺”。有人好奇,“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商家额外的“服务”,还是本来就是消费者的权益?七天无理由退货适合所有网购吗?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关于“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进行了解读。
哪些商品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且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订购的商品;(2)新鲜易腐;(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投递报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其他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不适宜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无损。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为保证《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落实,《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网络购物的权利义务、不适宜退货的商品范围、产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消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是基于网络购物的特点,即消费者不能像在实体店购物一样,现场体验与商品的实际接触,只能通过经营者的介绍(包括广告)、网友的评论、网店的信誉等对商品有所了解。,而这些因素往往可以通过人工干预来改变,当消费者最终拿到真正的商品时,可能会和自己想买的东西不一样。《消法》规定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就是将“后悔权”引入非现场购物,让消费者在看到实际商品时再获得一次选择的机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商家常见的“签收商品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其实是无效条款
一日无理由退货并不适用于所有网购商品,属于“消费者订购的商品”;新鲜易腐货物;消费者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投递报刊”,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另外,网购商品是“拆封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容易导致商品质量发生变化的商品”;一旦激活或试用,商品价值大打折扣;销售接近保质期的商品和已明确标明的瑕疵商品时,“消费者在购买前看到明确标签后仍可下单购买,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第二天或第七天无理由退货也要看商品是否完好。网购商品“保持原有质量和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基于消费者检验需要而开启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质量和功能而进行合理调试,都不会影响商品的完整性。”“超出检验和确认商品质量、功能的需要使用商品,使商品价值大幅度下降的,视为商品状况不良。”因消费者需要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情况下对商品进行开箱检查,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得以开箱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第三,网购商品“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的条款不公平、不合理,应依法认定无效。即使网购商品属于消费者购买前看到明确标注,确认后仍下单购买的商品,也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网购商品签收拆封后发现不合格,仍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签收商品即视为承认商品质量合格”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体权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拒绝或者剥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的格式条款。网购商品收货不代表你认同商品质量,不应该因为商品拆封而无理由拒绝七天退货。
商品的“三包”是什么?
《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退货;七天后,消费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退货、更换、修理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条款解释:
而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强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消法》第二十四条“三包”规定有什么特点,如何理解?
一是扩大了“三包”范围。《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包”商品,不仅包括少量“三包”商品和消费者与经营者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即“三包”商品目录约定的“三包”商品,还包括“国家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其他商品。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享有退货的权利,甚至在“第七天”之后,“三包”的覆盖范围不仅扩展到所有商品,而且从一些严重的质量问题扩展到轻微的质量问题。
第二,回归门槛降低。很多消费者购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在与经营者协商维权时,会遇到经营者只愿意维修,不愿意更换,不愿意退货的情况。《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商品不能达到预定使用目的,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而且退货产生的费用应该由经营者承担,这与“无理由退货”不同,后者要求消费者承担退货费用,因为“三包”的退货是过错责任,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过错在先,所以退货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是“三包”的起始时间。以往的商品“三包”规定大多规定“三包”自发票或销售之日起计算,这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以及交付的效力相矛盾。只有将标的物真正交给消费者,才能真正实现“三包”权利。《消法》这一条款中的规定,规定“三包”期限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解决了法律冲突,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回商品?
《消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召回商品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条款解释:
“召回”作为行业公认的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的制度,首次被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召回”的启动条件。一是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主动召回等措施;二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问题后应当责令经营者采取措施,即被动召回措施。
“召回”的程序要求。符合召回条件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召回缺陷产品不仅有利于消费者,也有利于经营者。经营者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的,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召回”的成本。《消法》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召回商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收入,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编辑:杨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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