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除平台冻结资金(两级法院联动处置 快速解除账户冻结)

近日,吉安市某建筑公司因纠纷被他人诉至法院,具体账户被保留。冀州法院接到其情况反映后,通过“依法审查,快速处置,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的方式,迅速依法处理涉企案件,既实现了司法审查,又支持了民营企业发展,受到双方好评。

冻结资金怎么解冻

因内部合同纠纷,熊某某、胡某某于2022年1月5日将某建筑公司诉至冀州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双方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次日,建筑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

据该院审查,2020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某建筑公司、某银行共同签订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为完成某小区一期建设工程,将工程款按不低于10%的比例划入某建筑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022年1月20日,人社局向医院解释,某建筑公司为小区一期工程总承包方,为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开设了农民工工资银行账户。经审查,该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理由,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中的资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防范农民工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划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拨有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不得查封、 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原因冻结或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法院经审查,认定某建筑公司提交的三方监管协议及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上述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明显与农民工工资无关,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相关账户解冻。熊某某、胡某某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过复议审查,他们认可了两个法院的观点,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但发现该账户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的,应当认定被执行人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具有独立财产权,不能视为自己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停止对该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依规处理,又要快速准确落实到位,切实负起守土有责,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防止专项资金“跑冒滴漏”,损害当地营商环境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两级法院联合审查,第一时间将矛盾纠纷引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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