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和赵是好朋友。他们很早就辍学了,也没做什么惹事。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喜欢上网又没钱,所以规划一下如何快速赚钱。有一次,刘无意间被一个叫“毕业群”的群拉近了距离,表面上是毕业群,实际上是赌博,于是他们开始在平台上尝试。经过多次尝试,我找到了赚钱的方法,也想建一个这样的“群”,但是没有钱,平台就搁置了。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们认识了社会上的“有钱人”李某1和李某2,并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他们。两人很快就同意了。李某1、李某2作为发起人、投资人出资,其他人按照其他剩余分工,租用出租屋,开始使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组建微信群,招募人员,进入运营模式。
该团伙在竞猜游戏网站上以抽奖的形式进行赌博,24小时不间断运行,累计赌资达33万元,其中刘某得4万元,赵某得7000元,李某得1,李某得1.4万元,不久相继被抓获。
案例结果:
结合本案,四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募赌客,由微信群控制管理,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抽奖结果,以投注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一段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设赌场罪”,收受赌资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情节严重”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四人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共计75000元,手机、电脑等用于犯罪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声明: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号102-106),其中第一百零五条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招徕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抽奖结果进行赌博,制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和管理,在一段时间内连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