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官方旗舰店下载(“天猫精灵”讲故事 5岁女儿“听”出有害情节?家长起诉经销商存欺诈,一审败诉)

如今,智能音箱已经成为很多家长陪伴孩子度过早教期的“好帮手”。然而,四川乐山的家长李先生反映,他在用“天猫精灵”给孩子讲故事时,无意中听到了一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故事:“大概是说一个孩子用魔法瓶从大家身上吸走了一点好运,所有的好运都转移到了自己身上。”为了谨慎起见,他在网上搜索了《口袋里的爸爸》这本书,发现这本书还涉及了自杀片段的争议新闻。

更让李先生担心的是,妻子还说女儿在天猫精灵播出的故事里听过“自杀”的故事...因她质疑该商品部分接入申请不合格,认为经销商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供应链公司”)欺诈,李先生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乐山市中区法院认为,天猫精灵提供的视听服务来自接入应用,而非音箱本身。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购买音箱是为了视听播放,而不是为了取得资格证书。扬声器所涉及的功能可以正常执行,被告的销售不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



李先生购买的智能音箱

家长旁白:

用天猫精灵听故事的孩子有“有害情节”[S2/]

去年7月,李先生在天猫精灵官方旗舰店看中了一款智能音箱,希望女儿在不在身边或者出不去的时候,可以通过天猫精灵听故事、听音乐。他花了169元买了这款天猫精灵方糖2西罗奥特曼定制版。

天猫刚买回家,就获得了女儿的青睐,李先生也很开心。但是有一天,李先生无意中听到了一个故事的内容。“大概是讲一个小孩用魔法瓶从大家身上吸一点好运,积少成多,好运全部转移到自己身上。”

当时李先生就惊呆了。这种故事居然被肯定了,显然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为慎重起见,李先生在网上搜索《口袋里的爸爸》这本书,发现书中也涉及自杀片段引发争议的新闻。

据李先生的妻子梁女士说,有一天,她五岁的女儿突然对她说:“妈妈,我想自杀”。她问女儿发生了什么事。她说她和同学有点小矛盾。她想不通自己为什么要自杀。“自杀”是之前天猫精灵玩的故事里说的。

李先生和李太太不禁出了一身冷汗。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李先生都悄悄把天猫精灵的智能音箱藏起来,不敢让女儿再用。然而女儿却发出了几声巨响,听故事。

天猫官方旗舰店



李先生正在操作智能音箱。

两起起诉:

要求相关申请的合法资格被认为构成欺诈

根据这个天猫精灵产品销售页面的介绍,目前已经接入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用有:凯叔讲故事、学而思、EIPKID、口袋故事、宝贝巴士、皮皮鲁总动员、米小全、喜马拉雅、懒人听书、十点读书、米米读书、在路上读书等等。

“这就像一颗定时炸弹,你不知道在里面会发生什么对儿童健康不利的事情?作为父母,不可能把所有的故事都听完。”去年8月,李先生将天猫供应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获得这些接入应用及相关版权信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并索赔1000元起。

庭审中,天猫供应链公司辩称,原告不能因为接入了《口袋里的爸爸》这部剧的授权信息,就要求其提供天猫精灵所有作品的版权信息;被告无法判断该内容是否包含原告描述的不适合儿童身心健康的内容;从1000元起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去年10月,案件审理期间,李先生单独起诉天猫供应链公司。他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欺骗了被接入的应用没有合法资质的事实,诱导其做出购物选择,已构成欺诈,要求解除购物合同,退还货款169元,并承担三倍赔偿507元。

对此,天猫供应链公司辩称,其没有义务提供接入应用的合法资质(原告提到的视听许可),不存在欺诈行为,接入应用的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与损害原告家庭无关。如果接入应用不具备相关资质,原告应直接起诉接入应用的公司。

庭审中,天猫供应链公司提供了上述部分准入申请,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等。李先生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信息,用以证明天猫精灵接入上述应用的公司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此外,双方约定,天猫精灵只有接入应用才能播放相关故事。不同的故事对应不同的应用,应用的持有者就是对应的互联网公司。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父母已经对该投诉提起上诉

对于李先生的第一次诉讼,乐山市中区法院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有限的,涉案产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是接入应用,而播放的具体内容来自接入应用,并非涉案产品。李先生所请求的《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证》及相关著作权信息的持有人不是被告。

该院认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天猫精灵播放的内容对其女儿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假设天猫精灵播放的内容构成侵权,侵权人不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原告也没有证明被告故意让违法或侵权信息存在和传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李先生的第二次诉讼,乐山市中区法院认为,天猫精灵提供的视听服务来自接入应用,而非音箱本身。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购买音箱是为了视听播放,而不是为了取得资格证书。扬声器所涉及的功能可以正常执行,被告的销售不存在欺诈行为。[/s2/]

此外,原告主张,申请所属公司无许可证在互联网上播放视听节目与被告是否欺诈销售该商品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针对原告要求法院取得其他应用公司网络播放视听节目许可的请求,法院认为不需要取得许可,不予许可。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在“信用中国”查询发现,天猫精灵接入的应用“读书在路上”中,有一款应用所属的珠海梅婷科技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2021年8月9日,该公司未经批准,通过视听节目网站“读书在路上”、“读书在路上”APP、“读书在路上”微信小程序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警告,罚款25000元。

目前,李先生已提起上诉,二审正在审理中。

红星新闻记者顾爱刚摄影报道

编辑王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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