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收款二维码申请(事关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明年3月1日起实施)

11月26日,“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不会用于业务收款”话题热搜。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个人收藏条码的使用进行了规范,要求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个人收藏条码的场景和用途。对于商业活动特征明显的个人,不允许个人收藏条码进行商业活动收款。同时,央行要求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有些机构使用个人收款条码收款。

影响风险监控效果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个人支付条码得到广泛应用,有效满足了公众个性化、多样化的支付需求,提高了小微经济和小摊经济的资金收付效率。

但与此同时,个人支付条码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例如,一些机构利用个人收款条码转账业务办理大量生产、经营和消费交易,不仅混淆交易性质,导致交易信息失真,影响风险监控效果,也不利于通过支付服务为经营活动赋能和增值。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路平台”,吸引大量人员使用个人静态采集条码和赌客“点对点”在线远程转移赌资,在许多正常交易场景下隐藏赌资拆分,扰乱条码支付业务正常秩序,影响涉赌“资金链”追查机制的有效性。

做一个有业务特色的个人用户。

提供商户收款条形码

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支付条码的普惠性和便利性,《通知》要求,对具有明显业务特征的个人支付条码用户,应参照特约商户管理,为此类个人用户提供商户支付条码,提高个体经营者收单服务质量。

通知要求,银行、支付机构等条码支付归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支付条码分类管理制度,供收款人读取和发起支付指令使用,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支付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止支付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活动。对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代收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代收条码,并参照特约商户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代收条码为其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代收服务。

个人静态收藏条形码

微信收款二维码

原则上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采集。

《通知》要求,原则上禁止个人静态采集条码用于远程非面对面采集,确需实施白名单管理的,防止个人静态采集条码被出售、出租、出借用于搭建赌博活动网上充值通道。

同时,截屏下载保存的个人动态采集条码应参照个人静态采集条码的相关要求,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个人动态采集条码规避政策要求。

此外,《通知》要求,审慎确定个人静态采集条码白名单的准入条件和规模,个人静态采集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防范白名单滥用风险。

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个体经营者和小微商家的资金安全和服务体验。

对消费者和小微商家有哪些影响?

央行负责人表示,通知总体上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通知》从多主体、多维度进一步规范了支付受理终端和特约商户的管理,有利于防范不法分子通过改造支付受理终端、申请虚假商户等方式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甚至侵吞账户资金。另一方面,《通知》要求清算机构完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支持其成员机构满足客户必要、合理的交易信息查询需求,有利于提升银行和支付机构的银行对账单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减少相关纠纷和投诉。

“从长远来看,《关于规范个人收单代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将进一步提高个体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收单服务质量。”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有明显经营活动的个人收单码用户,《通知》要求收单机构参照特约商户进行管理。个体经营者和小微商户与收单机构合作完成商户入网手续后,收单机构应按照商户服务规范提供支付服务,并按规定建立商户与收单结算账户等必备信息的对应关系,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外包机构挪用资金、大商户“清理”等风险,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个体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资金安全和服务体验。

文|北青-京头条记者程洁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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