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朋友,
每当提到“社保金”的时候,
人们在工作场所总是有很多问题,
尤其是当企业无力支付或支付不足时,
但我不知道该如何面对。
别担心,肖佳会为你解答!
记住这四点,我们拒绝套路!
问题1
试用期可以不交社保吗?
答:否,社保应该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缴纳。
只要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同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必须指出的是,社保费用的缴纳与员工是否处于试用期、是否胜任工作无关。
问题2
社保缴纳可以签“自愿放弃”承诺书吗?
答:否,承诺函不合法。
首先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是违法的。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签署了所谓的自愿放弃承诺书,就认为用人单位没有这种义务,这是违法的。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保基金根据险种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最后提醒劳动者,社保关系到未来的养老、医疗保障,劳动者切不可因为眼前的一些蝇头小利,而签署放弃社保、放弃合法权益的承诺书。
另外,即使劳动者自己说不想交社保费用,想让公司把社保的钱换成现金或者其他东西,这种情况也是违法的。
问题3
用人单位和社保缴费人可以分开吗?
答:否,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自身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公司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保登记。
其中“雇主”,以及“本地”都是不可忽视的。该条款的引申含义是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是社保缴纳主体,不得跨单位或者跨地区任意缴纳社会保险[
问题4
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当补缴。如果有不规范的做法,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社保缴纳中最常见的“套路”就是用人单位漏缴、少缴。虽然社保缴费比例是固定的,但基数是可选的。最低和最高基数根据上年度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当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基数。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各种方式缴纳社保,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甚至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对劳动者未来的养老待遇、医疗、工伤、生育等费用产生影响。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不得缓缴或者减缴。员工应缴纳的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每月告知本人缴纳社保费明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规范做法时,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社会保障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方式:
①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sh.gov.cn/
②上海社保热线12333
(来源:申工社,编辑:于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