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微信解绑教程(工信部要求解除外链屏蔽不好吗?)




文|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共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在9月13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新闻发言人赵志国表示,工信部于今年7月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屏蔽网站链接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问题之一。工信部已召开屏蔽网站链接行政指导会,要求逐步解决相关问题。工信部的整改要求得到了消费者的高度关注和好评,大家都很期待& # 34;再也不用在微信上贴繁琐的密码了& # 34;可以早日实现;业界普遍认为,外链屏蔽是困扰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长期问题& # 34;慢性病& # 34;而解除外链屏蔽是为了促进产业的互联互通& # 34;第一个关键步骤& # 34;。

在这种背景下,著名专家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 # 34;这样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与其他规则发生冲突,比如会给现在强调的反垄断执法带来麻烦& # 34;,取消外链限制是& # 34;当官的很难断家务事& # 34;、"效果未必好& # 34;。综上所述,当前相关文章针对解除外链屏蔽提出了以下观点:

链接只有& # 34;多步操作& # 34;,只是& # 34;不兼容& # 34;而不是屏蔽,对消费者的影响有限。考虑到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涉及的消费者便利不值得保护;

归根结底,流量应该由平台自主定价,解禁剥夺了平台对流量的定价权,也造成了非常复杂的监管问题。

解禁链接将导致电子商务、短视频和即时通讯服务之间形成新的垂直关系,给反垄断执法带来困难。

去除屏蔽导致的合谋风险,只有大平台才能从中受益,也会导致大平台不再从事竞争性业务;

不屏蔽会导致平台法律责任的规则出现困难,导致法律适用出现新的困难。

拼多多解绑微信步骤

基于这些因素,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学者认为,解除外链屏蔽的初衷虽然是好的,但会造成复杂的影响,因此不应该通过监管干预的方式进行规制。我不完全同意这个观点,可能有很多可以讨论的地方。相关文章的分析未能将微信等平台的垄断地位与公共物品的属性结合起来,从反垄断法的角度透彻分析屏蔽链接可能带来的影响。作者长期专注于数字经济反垄断领域,2011年、2012年在《政法论坛》发表多篇论文。十年来,作者深度参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等相关互联网条款的制定和修订,对数字经济中反垄断的相关理念和实践有所感悟。这次工信部提出了去除外链屏蔽的相关措施。笔者结合之前的研究也有一些思考,想就以下几个问题与大家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1。屏蔽链接不只是针对消费者& # 34;多步操作& # 34;

反对解封外链的相关文章多处提及。虽然屏蔽链接不方便,但也只是& # 34;只是多步操作& # 34;。屏蔽的情况下,消费者真的只是多了一步吗?根据工信部的整改要求,包括& # 34;与演示和访问表单一致& # 34;"在应用程序中直接访问& # 34;还有& # 34;不增加额外的操作步骤& # 34;这三个要求对应的是国内通讯工具屏蔽外部链接的三种常见做法,即访问被屏蔽链接时对消费者的各种叠加阻碍。比如腾讯对淘宝、Tik Tok等产品的屏蔽,并不只是切断这些产品原本获得的东西& # 34;一键分享内容& # 34;或者拒绝在微信内嵌的浏览器中直接分析淘宝和微信内容。消费者需要的不仅仅是& # 34;只是多步操作& # 34;。消费者经常遇到的体验是,即使想将链接复制到其他浏览器打开,腾讯也会不断设置障碍,有针对性地折叠与特定企业相关的传播内容,让消费者无法选择所有链接,甚至无法复制。折叠通讯内容,限制直接访问,干扰选择复制,这些都是腾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正常流程中不存在的,也不是世界上所有的即时通讯软件都存在的。

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学者认为& # 34;(解封)只是帮助普通用户拯救手指的一个动作& # 34;"其实不是& # 39;屏蔽& # 39;,最多& # 39;不兼容& # 39;"另一方面,取消链接将被用& # 34;互联& # 34;捆绑在一起。在谈屏蔽的时候,最大限度的简化屏蔽行为的复杂性,在谈互联的时候,把互联的各种复杂问题捆绑在一起。按照这个惯例,没门& # 34;特定成本效益分析& # 34;然后呢。其实通信内容的屏蔽不可能和一般意义上的屏蔽一样& # 34;互联& # 34;等号上,国外法律推动的互联互通已经处于互操作性、数据可移植性等更高层次。在欧美等司法管辖区,对基本通信内容的互联互通有最低保障。电子商务公司和内容平台发布的信息未因竞争原因被即时通讯软件或社交网络软件限制、屏蔽或屏蔽。当然,复杂的问题需要处理得更加细致和妥善,但屏蔽掉恶性明显、法律关系清晰的基础沟通,就会去除沟通屏蔽和& # 34;互联& # 34;画等号真的不合适。

2。解封是定价问题?

从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学者的角度来影响消费者对通讯功能的使用& # 34;不兼容& # 34;不应该干涉,因为本质上属于流量定价权。首先,微信虽然提供免费及时的通信服务,但并不意味着用户享受的通信服务质量可以成为差别定价的基础。工信部的整改规定针对的是外链管理,即外部链接涉及通信内容时的行为,是数字经济中通信服务的基本内容。从什么时候开始,用户在通信中收发其他运营商的内容需要向通信工具支付特殊费用& # 34;收费& # 34;有吗?你能想象联通用户在短信里提到移动收费标准,信息会变成乱码吗?去除这种屏蔽只需要腾讯保证其基础通信服务的质量,根本不涉及强制腾讯开放或提供新的资源,因此不存在定价问题。

很难想象,通过为消费者设置使用基本功能的壁垒,就能成为一种受保护的竞争策略。然而,消费者使用基本服务的权利和基本通信服务的质量反而成为需要额外付费的资源。事实上,工信部的整改要求是依据《电信条例》开展的执法活动。公民合法的通信内容不受干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快速、准确、安全、便捷的电信服务。这也是腾讯作为增值电信运营商,早已超越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原因& # 34;基金会& # 34;)的法律义务。腾讯以竞争为目的屏蔽用户通信内容,与移动监听用户电话无异& # 34;联通& # 34;在第二个单词处把线切断。这种行为的恶毒,并不能因为互联网公司技术能力更强,就为屏蔽行为开脱。屏蔽是典型的绑架消费者以达到竞争目的的行为。无差别传输和显示合法内容本来是即时通讯软件的基本义务,屏蔽却是需要额外投入的歧视性降低基本服务水平。

即使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文章走得更远& # 34;一键分享& # 34;即对于外部服务,腾讯自宣布成为开放平台以来,就已经公布了其外部服务的收费标准,微博、知乎、优酷或爱奇艺的内容都可以按照这个标准在微信上正常分享。Tik Tok、虾米、网易云音乐、舒菲等多家被封杀外部服务的公司,起初也是按照这个标准共享外部服务,但只是因为腾讯有意投资相关领域,其服务才被砍掉。这从来都不是因为这些企业不愿意付出或者需要付出更多。事实上,腾讯自己也从未承认屏蔽这些外链是出于更多考虑的需要,而是无中生有甚至无中生有& # 34;治理& # 34;规则直接阻挡了想要染指领域的威胁,直接结果就是资本在互联网领域的无序扩张,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的正常生态运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21年经济工作的八项重点任务,“加强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被列为其中之一,备受各界关注。资本的无序扩张会导致市场垄断的加剧,进而扼杀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更危险的是,大型网络平台会利用自己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舆论的能力,逐渐改变整个社会对垄断的态度,严重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生态。笔者认为,平台生态内外的“网络孤岛”现象,是我国平台领域无序扩张的重要诱因。互联网公司千方百计把用户留在自己的生态里,企图一劳永逸地抓取用户数据,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平台的“外链屏蔽”行为无疑严重损害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生态,必须予以制止。

再者,有学者将屏蔽问题描述为市场自由竞争的问题,即巨头之一& # 34;没有协议& # 34;所以监管者既没有能力干预,也没有必要干预。这真是对传播屏蔽的曲解,对平台经济的误解。腾讯本身通过成为开放平台获得了巨大的利益,通过引入尽可能多的第三方来丰富其平台的内容,进一步巩固网络效应,实现用户留存。业内对腾讯& # 34;左手关系链,右手投资& # 34;"用流量换资源& # 34;商业逻辑不会陌生,而且& # 34;拿出半条命做开放平台& # 34;"腾讯开放的大门一旦打开就永远不会关上& # 34;还在我耳朵里。3Q案后,腾讯实施开放平台并从中受益,完成了从桌面到移动的转变,从单纯的即时通讯工具转变为基于社交关系链资源的工具& # 34;生态学& # 34;还有& # 34;超级平台& # 34;微信官方账号、小程序、视频号、微店等微信开放平台上连接的数千万开发者和创作者。,帮助建立和巩固了微信的网络效应,使其成为几乎所有日常互联网活动最常用的入口和看门人。腾讯将& # 34;开放平台战略& # 34;演绎到极致,这是腾讯广告和其他所有业务收入的基础。但腾讯在承诺普遍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在其试图进入或投资的领域对竞争对手进行了屏蔽和限制,增加了消费者使用时的摩擦。

这位学者还认为,行业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只能& # 34;两个中选一个& # 34;。对于这一观点,供水供电、石油、烟草等监管力度较大的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案例原本就比比皆是。行业监管和反垄断监管共同作用,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前和事后的监管。屏蔽问题涉及到通信的自由和质量。工信部根据《通信条例》处理问题,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屏蔽问题的实质还涉及通信平台将市场势力延伸到其他领域,通过屏蔽行为干扰这些领域的竞争。这本质上是一个反垄断问题,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其他领域的竞争。除了按照《通信条例》进行整改外,腾讯还应依法承担《反垄断法》下的责任。

此外,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文章中引用和反驳的英特尔忠诚度折扣案例的意义需要重新考虑。如果不能根据静态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忠诚折扣的正当性,就意味着不需要对忠诚折扣进行规制或者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规制。这种解读本身恐怕就是误读。事实上,欧美乃至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选择都非常相似。由于它的复杂性,它不再受管制。忠诚度折扣受到了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一致负面评价。虽然在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上可能有不同的设定,但根据& # 34;市场份额& # 34;确认领地不是恰当的手段,但不影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忠诚度折扣可能违法。事实上,每一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措施都有一定的复杂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受监管。

第三,取消屏蔽不会创建新的垂直关系

众所周知,平台经济的特点是多边属性。移动互联网时代,即时通讯的内容早已从传统的语音、文字、图片发展到网页和其他app的内容。为其他app提供服务,使其内容能够在即时通讯平台上正常传播和浏览,早已成为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基础服务之一。这也是为什么无论是在微信平台开发者协议中,还是在微信外链管理规范中,腾讯都将微信平台上的第三方内容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分享和接入& # 34;服务& # 34;。反对解封外链的相关文章认为解封会使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化,使& # 34;原来的竞争关系变成了上下游关系& # 34;这种观点似乎缺乏理论依据。

我们可以更快地反思腾讯和JD.COM以及通常在其平台上共享的汽车之间的关系。两者是单纯的横向关系吗?而由于腾讯选择性歧视部分下游用户,切断其服务,是否可以假装两者之间没有垂直关系?诚然,平台之间的竞争关系必然是复杂的。腾讯、阿里巴巴和字节跳动都在一些领域直接竞争。但就即时通讯领域而言,由于超大规模的网络效应、缺乏通用性、缺乏数据可移植性等因素,该领域天生倾向于自然垄断,腾讯与其他企业的关系主要且首要是垂直因素。

事实上,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偏见,一个根本原因是完全忽略了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区别,以及传播平台在整个互联网经济中的特殊结构地位。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最大区别在于网络效应的重要性——为了获得网络效应,企业往往通过多边实体和多个业务之间的交叉补贴来获利。同时,网络效应具有延展性,尤其是一些高频、常用的功能,成为了企业/开发者对消费者的触角& # 34;帕斯& # 34;,所以它具有结构上的重要性。屏蔽之所以能够有效,是因为屏蔽利用了即时通讯在整个互联网经济中的结构性地位,影响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到达消费者手中,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这些产品和服务时出现明显的不便和摩擦。

所以屏蔽不是横向上不服务竞争对手的问题,而是纵向上阻断其他运营商的渠道,或者把市场势力传导到另一个相邻领域的问题。因此,总是需要在封锁传导理论下评估屏蔽外链的竞争效果。分析屏蔽的影响,一定不能笼统地从水平角度分析& # 34;交通& # 34;、"注意力竞争& # 34;相反,我们应该回到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来评估对相关市场的影响。事实上,无论是封杀淘宝和投资JD.COM、拼多多和唯品会,封杀Tik Tok和发展视频号和微视,还是投资Aauto更快,都体现了腾讯封杀行为的目的和本质。这些事实也解释了为什么在相关文章中反对解除外链屏蔽& # 34;直接在微信中打开淘宝或者Tik Tok链接,不一定会损害微信的市场地位,但肯定会影响其收费和利润& # 34;。也就是说,解封链接和受影响的微信& # 34;费用和利润& # 34;它来源于将即时通讯功能的垄断地位转移到其他领域,它取决于对竞争对手的封锁和限制能力& # 34;培养& # 34;离开军队。

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结构性反竞争问题,我们绝不能坐视不管。数字经济领域的反竞争封锁和传导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和立法的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数字平台的超规模、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但也是由于平台内部利益冲突的紧张,即作为规则制定者和基础服务提供者,也通过自身或通过投资参与平台上的竞争。所以平台规则和执行的公平性无法得到保障,反垄断执法需要介入和纠正。这是从美国到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监管共识,甚至是搭售、边际冲突、不合理交易条件等传统反垄断法一系列滥用的共同逻辑。

四、解堵是打破大型平台垄断,实现数据元素价值的基础

表面上看,解禁对新人或后来者有利,但实际上,更有可能是强者增益弱者& # 34;内容& # 34;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既然屏蔽的背景主要是垂直竞争,那么屏蔽让在位者吃掉新进入者的流量,很难称之为问题?微信是否能够通过解封吃掉淘宝和Tik Tok的流量?那么为什么微信不愿意开放呢?或者淘宝能吃到拼多多的& # 34;内容& # 34;?诚然,幸存的屏蔽受害者大多是阿里、字节跳动、网易、百度等巨头的产品,但这多少有些& # 34;幸存者偏差& # 34;的颜色。别忘了那些因为被封杀而淡出公众视野,消亡于市场的中小企业。因为微信封杀了易到、快的的优步中国,在自行车共享领域元气大伤的Ofo,在在线音乐领域尸骨未寒的虾米音乐等等,都代表了小规模的创新产品,它们的命运至少部分地被封锁所改变。

虽然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背后的意识形态议程和目标体系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以相同的方式关注它& # 34;进入壁垒& # 34;这个核心指标——尤其是市场结构造成的制度性进入壁垒。"互联互通后,如果已经取得主导地位的平台接入了其他竞争对手或上游厂商的链接,那么消费者下载其他app的意愿就会降低& # 34;这种观点将屏蔽视为促进竞争的策略。换句话说,通过制造壁垒来保护竞争是保护主义。在目前的竞争法领域,需要认真讨论。

揭开面具后& # 34;大概率会巩固现有竞争对手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 # 34;这种观点与主流竞争观相悖。支持屏蔽不受管制的观点,鄙视屏蔽影响的延伸。提供基础服务、掌握核心资源、具有超级网络效应的平台能否被随意屏蔽,本质上是一个经济权力分配的问题。屏蔽的本质是为特定产品的使用制造摩擦,从而保护其他产品,但什么时候限制竞争变成了促进竞争的手段?如果屏蔽不受限制,理论上所有屏蔽可能产生影响的领域都是巨头寻租的舞台。中小企业和新的市场进入者必须小心翼翼地避开巨头可能涉足的领域,或者用股权、收益和依附作为筹码来换取巨头的资源。对于即时通讯等领域的巨头来说,基本上相当于整个互联网经济能够为所欲为。只有去掉屏蔽,中小企业才能意识到& # 34;冷启动& # 34;以及独立生存的前提。

屏蔽保护下的竞争效率低下,受到流量巨头的青睐,而不是基于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拆封后,& # 34;流动& # 34;商业竞争的重要性将相对降低,消费者将有更大的机会横向比较竞争对手提供的产品,价格、质量、品牌等因素将再次成为竞争的关键。因此,在解禁的情况下,企业重新站在了一个公平的起跑线上,摆脱了对巨头资源和& # 34;内卷& # 34;在此基础上,创新发展才有可能。另外,正是因为出于竞争目的的屏蔽常年不受监管,& # 34;摊馅饼& # 34;"抓住轨道& # 34;成为巨人& # 34;操作& # 34;,主人& # 34;密码& # 34;只有这样,巨人才能畅通无阻地进入屏蔽能产生作用的所有领域。"创新负责试错,独角兽公司负责验证,巨人负责清场& # 34;已经成为行业惯例。躺在垄断关键流量入口的巨头们开始不思进取,宁愿依靠简单& # 34;收获流量& # 34;"薅羊毛& # 34;获取垄断利益的做法。所以,恰恰是解禁宣告了巨人对流量入口的依赖& # 34;地租征收& # 34;逻辑的终结是迫使巨头们不再贪完美,通过差异化策略深耕核心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实现数据元素的有序流动,激发数据元素的价值至关重要。

大型网络平台需要尊重用户的交流和选择自由,对用户转发的所有链接和内容一视同仁。如果内容本身触发了法律法规,当然可以依据平台治理规则进行屏蔽和封杀,但不应该设置其他不合理的规则。目前,我国急需打破cmnet底层垄断,推进数据开放共享。中美数字经济差距不断扩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反垄断执法不力,未能有效维护竞争秩序,导致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笔者认为,促进平台间底层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提高数据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切入点,应以积极审慎的态度处理。

5。解封会导致法律责任混淆?

解禁是否会导致法律责任边界的模糊,还有待商榷。比如在微信中打开淘宝链接完成交易,会不会很难识别和认定责任?不管腾讯一般有没有在外链加免责声明,& # 34;解锁链接& # 34;要求恢复所有合法网页的显示和浏览,不支持对这些网页的复杂操作。即使微信解封后,也不再支持微信调用内部网页上的其他app。用户并不能在微信分享的淘宝页面上实际完成购买,需要回到淘宝的网页或app进行支付,完成交易。因此,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社交网络仅向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网上支付等服务。"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34;才能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在外链浏览的情况下,微信既不产生订单,也不进行支付,只是作为一个信息传递工具。怎么会& # 34;平台责任& # 34;说话?微信一直可以浏览拼多多、JD.COM、唯品会等的内容正常情况下,也从未有法院判决腾讯应对用户通过微信交流的其他平台的假冒伪劣商品承担责任。不用说,哪个法院支持微信对微信业务中的售假行为或者用户通过微信传播的违法信息承担责任?

所以,认为解封会导致平台之间法律责任混淆的观点,如果不是故意混淆,至少对于& # 3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 34;"组织者的责任& # 34;这些法律概念的构成要求和应用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毕竟按照相关文章反对解封外链的标准,腾讯要对所有通过微信平台分享发布的拼多多产品连接承担连带责任,这恐怕是千千万万消费者没日没夜等不到的。

让人不禁想起解封是洪水猛兽的说法& # 34;两个中选一个& # 34;。几个月前,& # 34;两个中选一个& # 34;还有很多关于促进竞争的言论。但事实证明,解除& # 34;两个中选一个& # 34;没有屏蔽竞争对手的资源,真正激活了平台之间的竞争,让消费者在过去的一年里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相反,如果像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学者建议的那样,执法部门对屏蔽不作为,而是完全& # 34;让市场来决定吧& # 34;那么屏蔽与否就完全变成了商业利益的交换,导致巨头横向勾结瓜分市场的风险。自然有巨人& # 34;伊刚与鹅& # 34;资本或筹码来换取利益,而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和开发商可能别无选择,只能投降。去掉屏蔽,只需要即时通讯工具尽职尽责,而不是绑架消费者作为获取竞争利益的工具,而不是强迫企业开放资源。

限制竞争不应成为竞争法下的促进竞争理论,混淆概念成为理性价值判断的基础。事实上,拆封是打开数据流阀门的第一步,也给消费者和行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屏蔽导致的损失和市场势力集中,才是真正影响整个互联网行业和生态的反垄断问题。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