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税率汇总
财务费用小:肖伟,我刚从事企业财务,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较高。具体应该怎么敷?
沈: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税率,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我总结了企业所得税常见适用税率,请大家赶紧汇总。
25%的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减征50%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扶持发展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三。适用15%的税率
1。高科技企业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服务企业
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第一条、第五条。
4。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鼓励有实质性经营的工业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有实质性经营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工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第四条。
5。鼓励西部地区的工业
对位于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中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工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
6。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区重点产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空等重点领域从事核心相关产品(技术)业务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重点工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第四条。
7。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的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重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条。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其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