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加盟店的有公章吗(因加盟合同是伪造公章和个人收款,加盟商被骗17万加盟费)

案例如下:

原冈说:

经人介绍,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加盟“* *寿司料理”品牌店,并与被告签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原告作为品牌合伙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 *寿司料理”品牌店,销售品牌产品。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仅在原告开店前提供了店铺规划图纸和菜单制作,未按约定义务协助乙方开店指导、市场指导或提供产品标准化技术和运营标准化管理流程,未协助原告托运货物,致使原告既未得到被告的培训和服务指导, 也没有享受到被告开发的新产品,从经营到竣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恳请法院判令:撤销品牌许可合同;退还已支付的17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没有签订品牌许可合同,也没有与原告签订相关合同。此外,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上的收款人并非被告公司员工,被告也未收到原告支付的相关款项。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已向公安部门报案。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首先,对于原告提交的品牌使用许可合同,虽然加盖了“被告”印章,但原告表示该印章并非被告工作人员当着原告的面加盖,且经司法鉴定,该印章与被告在2014年4月17日至2018年8月17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登记材料中加盖的“被告”印章并非同一印章,原告也未证明被告另有存在。

虽然《品牌许可合同》中有甲方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的签名,但被告称不认识苏某某,称苏某某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或员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苏某某取得了被告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苏某某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无法认定苏某某的签名可以代表或代表被告公司。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我院判决原告提交的品牌使用许可合同并非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

其次,对于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的实际履行。虽然原告证明其以转账方式向“苏* *”支付了17万元,但由于被告称其不认识苏某某,也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或员工,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苏某某取得了被告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苏某某与被告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实际收到了上述款项。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和装修设计服务,但原告称被告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以案外人艾某某的身份与原告沟通,而被告称不认识艾某某,称艾某某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或员工, 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艾某某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故不能认定艾某某为被告公司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也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公司就涉案合同的履行进行过沟通,故不能认定被告公司涉案。

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也不能认定被告实际参与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故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不能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被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的品牌特许经营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17万元,无根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

开店加盟店

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51拒绝会费网》摘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字第9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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