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销量平台(你爱买的店铺销量很高?很可能是刷的!一刷就是14亿......)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对、潘等9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

该团伙以提供信用卡“花呗”套现增加电商平台积分为诱饵,招募并安排大量人员与线上线下商家进行虚假交易,为店铺伪造虚拟销售。





2018年10月以来,陈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通过各种方式获利。经审计,仅陈某一人非法经营金额就超过14亿元


“考核指标”滋生刷单

一些商家为了吸引客流,争夺平台的搜索排名,依靠刷单帮来刷销量和好评,以此来提升产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关注度,扩大真实销量。看到这个“商机”,2019年,陈某和潘某整合资源,合作做刷单生意。

在经营之初,该团伙将“业务”重点放在大型电商平台的新零售业务上,因为电商平台在新零售业务推广过程中,对销售好的商家给予一定的优惠。很多店铺为了完成电商平台设定的销售任务,降低平台的交易收入,恶意刷销量,导致对刷单的需求相当强烈。

而且

潘某等人负责出面。

联系平台商家拓展账单业务

陈某管理运营刷机团队完成刷机任务

潘拿到商家的“订单”后,通过相关联系人将店铺需求、刷单数量、刷量发送给刷单团伙经理,再由联系其“刷单团队”,各“团队负责人”进行业务分配,最后由末端的刷单团队根据需求在指定网店进行支付。



商家收到钱后,会直接把钱转到陈某或指定账户,最后流向“组长”控制的刷手。同时,商家支付的“佣金”也会按比例分成。为了拉拢更多的刷手,除了给每单5元到20元不等的“利润”,每个平台上的积分也归刷手所有,这些积分可以在大型电商平台购物时从价格中扣除。


“刷单”“套现”双向盈利

然而,在梳理犯罪团伙涉案资金时发现,犯罪团伙末端的大量犯罪分子不仅得到了“佣金”,甚至还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为什么这些刷手会做出这种得不偿失的事情?

实际上

这些支付刷

也是犯罪团伙的“客户”

2019年以来,该团伙在帮商户买单的同时,还推出了“信用卡套现”业务。在刷单团伙建立的群里,陈某等人公布了刷单现金的规则。账单现金的资金偿还时间约为七天。如果急需信用卡现金周转,有“三日还款”和“一日还款”两种“套餐”可供选择。但如果选择加急支付,就必须额外支付手续费。



随着套现需求的不断增加,犯罪团伙在已建立的微信群中增加了信用卡直接套现的“新业务”。如果刷单有现金需求,不再需要完成“刷单任务”,扫描群内二维码即可直接支付给指定商家。刷单团队的“经理”会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和“好处费”,将剩余的钱转到刷单人指定的账户。


利用“空头商户”疯狂牟利

经查,潘对接的网商支付了1.8亿元,而负责这个刷手团伙的已经涉案14亿多元。只有1.8亿的“订单”,却有14亿的账单。中间的虚假交易大多是在哪里完成的?

据陈某等人交代,他们的新型信用卡直接“套现”业务所依托的商户,并非电商平台上商户的真实“客户”,而是犯罪团伙自己在网络支付平台上注册的线下店铺。在该犯罪团伙中,张某、宋某、曹某负责收集线下店铺的商户信息,然后通过网络支付平台注册为商户,再获取商户的支付二维码,提供给团伙头目,在集团内部进行手扫码套现。依托这些“空店铺,犯罪团伙实现了大量“套现”,疯狂获利。

值得注意的是

张自己的工作是

线上支付平台推广及线下商户注册

在张的纵容下,犯罪团伙注册了大量不实际经营的纯现金商户。张某还根据犯罪团伙的需要,故意调低上述网络交易的平台收款服务费。

该团伙套现信用卡时,张某等人还会实时监控支付情况。当扫码后钱没有马上到账时,会通知团伙停止扫码,迅速将这些账户里的钱转走。虽然犯罪团伙利用的部分商户收款情况明显异常,如某数码手机店、某农场、某网吧,每月收款流水高达千万元,但在张某的掩护下,支付平台未监测到账户异常,导致该账户长期被用于套现。


刷销量打造爆款

检察官认为

潘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以上述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通过向付款人按比例收取“现金手续费”从中获利,已涉嫌非法经营罪。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潘某等9人提起公诉。(本文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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