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鞋代理犯法(中国人寿莆田支公司2宗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莆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莆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21]11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国人寿,股票代码:601628)莆田涵江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莆田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莆田涵江支公司罚款共计3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责任人佘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陈淑琼被警告,罚款26000元;林忠良被警告,罚款17000元;武美霞被警告,罚款4000元;张爱钦被警告,罚款3000元;李永生被警告,罚款2000元;对许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对方惠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116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三)阻碍申请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申请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挪用、截留、贪污保险费的;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通过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编造保险中介业务、编造退保等收取费用的违法活动;

(十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31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的;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的;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161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170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第171条规定:

莆田鞋代理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

第172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是原处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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