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众网7月4日报道,山东烟台一男子因不满多次被移出微信群,遂持刀砍伤微信群主。日前,烟台中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多次被移出微信群,不满地黑群主
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决。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裁定书显示,因谭某清多次将自己移出“谭佳居委会便民服务群”,谭某不满,在微信群中扬言要杀死谭某清。
2018年4月15日21时30分左右,谭某持菜刀来到谭佳村委会。发现谭某青后,直接砍了他的头。谭某清用双臂护住后脑勺,被逼倒在墙角。之后,谭某继续砍其头部和手臂数次。在他人劝阻下,谭某停止作案,离开现场。
现场监控、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了上述作案过程。
经鉴定,谭某清右前臂损伤属轻伤二级,头部及左手损伤属轻微伤。谭某清住院16天,花了近4万元医药费。
2018年12月10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责令谭某赔偿谭某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323.05元。
宣判后,谭某清以“民事赔偿数额过低,对被告人谭量刑过轻”、“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群主不能随意“踢人”
这两年,微信群和QQ群群主“把人踢出去”引发的纠纷和维权,已经讨论过很多次了。车主有没有权利「踢人」?群成员被踢后如何解围?就此,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采访了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春勇。
“群主能不能踢人,要根据情况来看。”赵春勇说,在群主自发成立的私人群中,群主有更多的话语权,群主可以根据情况在微信、QQ上把成员从群主授权范围内移除,这无可厚非,如果群友与其建群目的不符或者不符合其指定条件;但对于一个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群体来说,所有者并不是简单的管理者,群体中其他成员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如果业主滥用职权将其拆除,侵害了会员的利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的人必须承担责任."赵勇表示,群成员可以起诉,要求群主承担民事赔偿、道歉、恢复名誉、退赔等责任。
在赵春永看来,各种微信群、QQ群已经成为社交工具。在许多群体中,成员的权利是与其具体身份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根据群体的性质对群体所有者的权利进行不同的界定。“微信等社交软件是新生事物,建群其实是一种表达群体诉求的特殊行为。国家应该出台法律、法规或者条例来规范和管理这个新的社交平台。”赵勇说,群主应该定义群体的性质,并在分组时制定好规则。如果不能打广告,不接受的成员可以退群。议员发言时,要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退团后不要过分报复,否则他们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