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普票怎么开多少个点(个人代开普通发票起征点300-500,超过就纳税)

我提供了一些咨询服务,去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普通发票。“自然人只能代其他业务开具普通发票”,发票金额10000元。

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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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规定,有应税行为的个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全额缴纳增值税,按期缴纳税款,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按时间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且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越看政策越喜欢。你总觉得可以免税。为什么?36号文对个人有2万元的起征点,13号文也规定每月不超过1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

这给人一种免税的感觉。

结果呢?

到了税务局后,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种劳务报酬属于倍开行为,不能享受这个免税政策。

我们只能对比每笔(日)销售额500元以下起征点的免税规定,不能享受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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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什么意思?也就是说,你是一个个体,一个自然人。如果不能按期缴税,只能按次缴税,每次开票500以下才能免税。

如果要享受优惠政策,要先办理税务登记。

真的很不公平。个体户10万元免税,个人1万元要交税。要不你给我20张票,每次不超过500?

不,你是合同,是生意,只能算一次。而且根据成都规定,一年开发票不能超过三次。

我无能为力。开发票,交税。

后来咨询了很多外省的朋友,自然人开具发票的数量和金额都有不同的限制。

但一般来说,自然人是不可能代开发票并按期享受免税政策的。如果想免税,可以注册个体户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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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完了,反过来想想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件中的抵扣凭证。

28号文规定,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其费用应当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收款凭证应当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个人普票怎么开

小规模经营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那么这里的门槛是按时还是如期?

目前按照个人开具发票的政策,取得发票作为支付给个人的应税业务金额税前扣除凭证的标准是否应该以次计量?

毕竟你去代开发票,超过500就要交增值税。如果这边没有按期开发票,可以用内部自制凭证合法支付。那和代表公司开发票的做法有冲突吗?

如果出现这种纠纷,在日常经营中按期操作,会有增税的风险。

虽然个人认为,既然小微企业的标准提得这么高,自然人参照免税按期开具零星发票就好了,但毕竟实际操作中确实是这样的。

税务局在这里到底是考虑什么?是因为个人代开发票更容易吗?如果放开,考虑到企业费用的可能性,会出现大量不同身份证的虚假免税发票?这个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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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最后两点

1.除特殊情况(如个人出租不动产)外,实际操作中,个人每次只能享受起征点即300-500次的免增值税政策。

2号、28号文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内部凭证作为个人从事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谨慎操作,即每种情况都相对安全。“这里还有一点可以参考,就是500以下的订单,很多省份是不会开发票的。”

◆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结合现有已知政策和做法得出结论。可能会有不同的操作案例或观点,仅供参考。

(来源:二哥税务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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