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中国银监会朝阳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阴超保监决字[2022]1号、2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朝阳支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公司以三家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名义承保无保险中介资质代理渠道(汽贸修理厂)车险业务,纳入专业代理渠道,涉及保单2775份,总签约保费5016990.77元(税后保费4733010.36元)。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资金704981.29元(扣除税费和支付代理费后),全部通过上述三家机构相关人员转给朝阳某汽贸公司等18家汽贸修理厂员工,用于支付汽贸修理厂业务费用。
曹时任中华联合朝阳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车险,但未能管理车商业务、中介机构和个体代理人。曹作为授权批准人,与三家虚假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参与违法行为决策,在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保监会朝阳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机构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编造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收取费用的违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朝阳银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朝阳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朝阳银监局决定给予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北街188A-2号楼
负责人:刘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公司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朝阳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经查,中联朝阳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虚构中介业务。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公司分别以三家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名义承保无保险中介资质代理渠道(汽贸修理厂)的车险业务,纳入专业代理渠道,涉及保单2775份,总签约保费5016990.77元(税后保费4733010。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资金704981.29元(扣除税费和支付代理费后),全部通过上述三家机构相关人员转给朝阳某汽贸公司等18家汽贸修理厂职工,用于支付汽贸修理厂业务费用。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邱某某等3人直接销售的车险业务挂靠上述3人的个人代理人艾某某等7人,纳入个人代理渠道,涉及保单764份,总签约保费1171106.01元(税后保费1104817元),个人代理手续费共计180元。
上述事实包括中联朝阳分公司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001号)、虚构中介业务情况说明、虚构中介业务保单明细、保险专业代理合同、财务凭证、转账凭证及中介人员转入汽贸修理厂的说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002号)。虚构个人代理业务说明、虚构个人代理业务保单明细、业务员劳动合同、个人代理人代理协议、佣金支付表及资料声明、银行对账单及资料声明、中国银监会朝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8份)等证据。
综上所述,我分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编造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收取费用的违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我分公司决定对中国联合朝阳分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代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逾期不交的,每天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朝阳银保监分局
2022年1月20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2号
当事人:曹
身份证类型和号码:居民身份证211324 * * * * * * * * * *
地址:朝阳市
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职位:副总经理
经查,当事人对中联朝阳中支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事实包括中联朝阳分公司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001号)、虚构中介业务情况说明、虚构中介业务保单明细、保险专业代理合同、财务凭证、转账凭证及中介人员转入汽贸修理厂的说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002号)。《虚构个人代理业务情况说明》、《虚构个人代理业务政策明细》、《业务员劳动合同》、《个人代理人代理协议》、《佣金支付表及信息对账单》、《银行对账单及信息对账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朝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8份)、《中华财产保险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中介合同签订审批流程说明》、《曹身份证复印件、 资格批复》(辽保保监许可[2018]284号)、《关于明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中财险辽政发[2019]3号)、《曹任职通知》(中财险辽政发[2020]74号)、《任职报告》(中财险辽政发[2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我分局决定给予曹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