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这一改革为中国在新时代迎来了新的发展和机遇。
但同时,由于之前没有相关经验,在改制过程中,有很多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搞腐败。
其中,于小兰案是最典型的案例。
案发时,于小兰属于北京市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经济发展部部长。因为一次意外的调查,她被查出贪污了36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
2009年,于小兰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个判决创造了历史记录。在当时北京查获的所有借国企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贪污案中,于小兰案是最大的一个。
法庭上,当法官宣读判决书,称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原本站在被告席上,异常紧张的于小兰引人深思。她的脸上带着反对、遗憾和一丝欣慰。
这起侵吞上千国有资产的案件已经结束,但对该案的反思多年来不断被提起。
因为大家都想知道一个在北京第一清洁车场工作的车间工人,在过去几十年里做了什么成为国家的蛀虫。
于小兰出生在北京的一个普通家庭。在她人生的前20年,和北京其他普通人一样,过着平凡的生活。
1978年,20岁的于小兰来到北京第一清洁车辆厂,做一名普通的车间工人。
那时候她没有什么特长,也没有获得公款的渠道,混在一大群车间工人中,看起来并不算什么了不起。
经过9年的努力,29岁的于小兰成为一名清洁车场的工会干部,并通过在工会的学习掌握了财务能力。
这些年来,她为人善良,工作努力,得到了同事和上级的认可。如果她继续这样努力,她会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然而,一个叫唐的人却慢慢地把于小兰带进了深渊。
唐曾担任第一清洁车场团委书记。当小兰逐渐掌握了经济能力后,唐从团委书记进一步升任第一清洁车场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任免权。
或许是因为唐看中了于小兰的经济能力。唐担任现场经理两个月后,于小兰被提拔为财务部科长。后来,她又进一步当上了一号清洗车场的总会计师,成了该领域的佼佼者。
在工作过程中,唐和于小兰成了好搭档。
然而不为外人所知的是,这两个人不仅在工作上配合默契,在小金库和贪腐时也配合得天衣无缝。
这才是两个人14年来形影不离的根本原因。第一次腐败源于一号清洗车场的一套住房分配。
当时,如果在国企工作的员工有住房困难,国企会向上级申请资金购买住房,根据需要发放给员工。
1998年9月,在一次例行的住房分配计划中,一号清洗车场申请了1000多万元,购买了48套住房进行分配。
但在交房过程中,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未能按期交房,导致违约。
因此,一号洁净车场与开发商发生了纠纷。一号洁净车场要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却说自己资金不足,无法支付违约金。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各退一步:第一洁净停车场不仅放弃了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要求,还出资150万买了5套房子,这5套房子总价值近300万,剩下的100多万购房款由开发商补足。
结果第一个清洗车场只花了将近一半的购房款,就拿到了5套新房,开发商也有时间周转资金。
这是一次普通的谈判,但唐发现了一个腐败的漏洞。
这53套房子交付后,一号洁净车场全部分配给有住房需求的职工。唐和于晓岚在之前的分房中就已经分到房子了,不过这一次,他们还是希望能多分到几套。
于是,唐雯福利利用职务之便找到上级单位,声称“48套住房”无法满足现有员工需求,要求再购买5套。
当时,唐手里拿着的是第一清洗车场后续购买5套房屋的预售合同。
唐说,他跟上级单位说,他只再要200万元,剩下的不足唐自己解决。
在上级单位看来,唐的说法实在是一种为员工谋取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唐只要求200万元买五套房子,在经济上也划算,于是就批准了。
有了上级的200万元拨款,唐的计划就成功了一半。
接下来,他和于小兰一起找到了一个开发商,和开发商的老板进行了秘密交易。
唐告诉开发商,他手里有一笔钱,想给领导买三套房子。但是有保密要求,他需要用开发商老板的账号去买,不能让其他人知道这件事。
听到这样的交易,开发商自然答应了。1999年,腐败正式发生。
唐将上级拨给的200万给了于小兰,让于小兰把钱打到北京振环贸易公司的账上,该公司是第一清洗车场的子公司,也由唐和于小兰控制。
不久后,于小兰将存入振华公司账户的200万元,连同振华公司账户原有的38.7万元,转到了开发商老板的账户上。
开发商拿到钱后,按照唐和于小兰的要求,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村晨曦公园买了三套房子,交给唐打理。
唐文赋把三套房子中的两套给了于小兰,剩下的一套登记在妻子名下。
就这样,唐雯福利利用职务之便,拿走了一号保洁厂与开发商纠纷产生的5套预售合同,从上级单位拿走200万元,从下属公司贪污38.7万元到自己口袋里。
侵吞三套住房是唐和于小兰违法行为的开始,使他们尝到了甜头,进一步使他们胡作非为。
此后,他们虽然没有明目张胆地侵吞公司账目,但却通过设立小金库,使数千万国有资产脱离了国企的控制。
所谓小金库,是指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将本应纳入公司账簿的各类资金以各种方式放入其他账簿进行隐性管理的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本案中,唐、于小兰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结算到第一清洁车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新设立的账外账户。
例如,2000年,唐在与于小兰商量后,删除了四份银行入账记录,并伪造了一份银行对账单入账。
这一行为的结果是,将近1000万元的公司资金被转移到了一号清洗车场账户之外的秘密账户。
这个交代只有唐和于小兰知道。后来,在一号清洁车场取消出租车业务时,唐和于小兰联手,将公司出租车业务账户中的近1000万元转入新设立的银行账户。
仅这两项违法行为就造成2000万元国有资产被隐匿。
虽然唐和于小兰没有把钱据为己有,但他们实际上迈出了第一步。
【/S2/】20世纪初,第一洁净车场更名为北京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清集团)。
此时,唐是一轻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小兰是总会计师,两人都在一轻集团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
在这次改制之前,唐曾指使于小兰在银行偷偷开了第一清洁停车场的账户,他们小金库里的几千万元都被转入了这个秘密账户。
重组完成后,第一清洁车场将被取消,由一轻集团取代。工商意义上的第一个清洁车场已经不存在了。
然而,小兰秘密开设的第一家清洗车库的账户中,仍然存有大量秘密资金。后来,有关方面也对一轻集团进行了审计,以核实其资产。
此时,唐和于小兰都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将大笔资金隐匿在秘密账户中,没有被审计人员发现。
审计结束一年后,两人看到审计风险已经过去,当时的一清集团面临兼并重组。
为便于继续管理秘密账户,两人成立北京东村垃圾处理公司,将一号保洁库秘密账户内的违规资金转入东村公司账户。
过了一段时间,两个人更加肆无忌惮的回去算账。一轻集团有十几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的账不是合并到大账里,而是单独的账。
由于这些子公司只有唐和于小兰知道,自然成为两人向小金库转移资金的工具。
2006年,两个人在自己的金库里藏了3600多万元,没有第三方发现这件事。
如果事情继续发展下去,也许国有资产流失会更严重,但意外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唐在2006年突然被查出肝癌,病情已经到了晚期。
春节期间查出肝癌,唐不到一个月就离开了这个世界。
因为死亡的太快,唐没有时间和病床上的于小兰做任何后续安排。秘密账户中的3600万元财产全部落入于小兰手中,因为唐死后,她是世界上唯一知道这笔钱存在的人。
此时,于小兰面临一个重大选择:是向组织坦白,交出小金库里的几千万资产?还是趁没人知道,想办法把钱占为己有?
后来在法庭上,于小兰说她没有后一种想法,但其实她也没有做出前一种选择。
这个选择成了小兰被定罪的关键。
但在那个关键时刻,于小兰想不了太多。当时一清集团正在被兼并重组为北京环卫工程集团的一个分公司,于小兰正在努力应付兼并过程中的资产核实。
因为多年隐藏资产的经验和过硬的技术能力,于小兰又一次独自成功挺过了这场审计危机,小金库的存在没有被曝光。
此后,于小兰似乎做了某种决定。她派信得过的人带着相关材料去工商管理部门注销东村公司。
东村公司没了,但银行账户还在运转。现在,只有于小兰一个人知道账号的存在。
到了2006年8月,于小兰已经成为北京环卫工程集团管理发展部部长,不但没有被调查,反而有上升的趋势。
在事业有成的同时,于小兰还在经营东村公司的账户,不断转移非法资金3600多万元。
说来也怪,于小兰度过了那么多次审查危机,靠的是他的地位和唐的技术能力。
她做梦也没想到的是,她最终落入法网,不是因为查出了隐藏资金,而是因为假学历的问题。
在工作单位,于小兰学历一栏写着研究生,但2008年有人举报于小兰造假学历,导致相关部门调查。
本来考察的内容仅限于学历。但在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发现有问题。最终,一个拥有数千万资金的非法小金库暴露在众人面前,于小兰被抓捕归案。
收集完所有证据后,相关部门对小兰提起公诉。
把公司的资产转到只有你自己秘密知道的账户上,几次查账都不报。
在一般人看来,这可能已经形成了腐败,但在法律上,还有很多具体细节有待考证。法庭上,于小兰基于相关细节,认为原告关于其“侵吞国有资产”的说法不正确。他只是设立了一个小金库,金库账户里的钱他一分都没动。
于小兰表示,这笔秘密资金是表外资金,没有上报上级只是因为当时审计工作还没有结束,是实际工作流程造成的,并非“故意隐瞒”。
同时,于小兰设立账户并管理这笔秘密资金是因为当时的单位领导唐的安排,而这笔资金也是唐管理的一轻集团的资金,所以于小兰认为自己没有故意贪污款项,不属于贪污。
经审理,法院未支持于小兰的辩护。
法院认为,于小兰隐瞒的表外资金经历了几个阶段的性质变化。其中,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唐、于小兰先后向东村公司账户转账3600余万元,后又从东村公司账户向一轻集团账户转账100余万元。
现阶段可以认定唐和于小兰没有贪污故意。
由于东村公司的账户仍与一轻集团的账户有联系,即使只有唐和于小兰知道东村公司的账户,但实际上并未脱离公司的控制。
然而在此之后,唐去世,于小兰派人注销了东村公司,却保留了东村公司的银行账户。在此后至案发期间,于小兰从未向公司申报过这笔秘密资金,导致这3600万元长期处于于小兰的控制之下。
即使于小兰没有将这笔资金挪作个人使用,仍然可以认定为“故意”与贪污,可以认定为贪污罪。
更有甚者,在小金库案发前,于小兰竟伙同唐贪污238.7万元购买个人住房三套。
因此,于小兰被认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非法侵占国有资产,使一大笔钱脱离了原单位的控制。
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于小兰利用职务之便,隐瞒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的事实,罪行特别严重,判处死刑。但鉴于违法所得已全部没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相关报道,法官宣判时,于小兰在法庭上紧紧抓着自己衣服的下摆,微微晃动着身体,嘴里颤抖着说:
“我明白了。”
事后,于小兰表示对一审结果提出上诉。2009年9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尘埃落定,罪行并没有凌驾于正义之上,于小兰不得不按照相关规定开始服刑,尽管他很不情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罪后都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引用:[/s2/]1.北京晚报《假学历被举报导致环卫女贪腐》
2.人民法院通报《国企改制过程中隐瞒国有资产性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于小兰贪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