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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的意见
治安管理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出租屋治安管理,有效消除各类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是出租人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调查、登记和主动申报工作。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应当登记承租人基本信息并提交公安派出所,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拒绝配合管理人员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s2/】出租私房的,出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向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出租屋所有人对出租屋的安全负责。出租人应监督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甚至包庇犯罪分子或参与犯罪的出租人和业主,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
五、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受委托的管理者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及物动词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从事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职责,发生案件或者治安灾害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六)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七)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8.出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查验承租人身份,或者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的承租人,拒绝查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为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查封两次以上的,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十、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昭通市公安局
2022年2月18日
来源丨@昭通日报微信(ID: ztrbwx)丨@昭通警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s2/]
编辑,殷杰
二审,聂雪虎
值班领导彭念民
校对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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