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抢购秒杀(浙江宁波:双十一秒杀价比平时贵,算欺诈吗?9个法律问题今天统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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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退三和退十有什么区别?

一退三赔适用于卖家的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做出虚假意向,违背真实意向购物。一退十赔适用于食品领域,即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退一赔三侧重于是否存在欺诈,退一赔十不考虑是否存在欺诈,只考虑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损坏。如果卖家自愿承诺退一赔十,不管是不是食品,都应该按照承诺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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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接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或者误导消费者的缺陷。



问题二:谁能主张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


只有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退一赔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限制了向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如果购物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转卖等营利活动,就不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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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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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原告李要求销售者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的职业是网上刷手。2015年至今,他仅将近80起网购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他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普通消费者,而是为了盈利的网购者,所以他的主张不被支持。




问题三: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谁来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是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主体。这个运营商通常是卖家或者服务器。一些个人卖家,像闲鱼平台,可能会卷入是否是经营者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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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的商品或者销售的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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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闲鱼平台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台声称是正品行货(标明主要配置)的个人闲置苹果笔记本电脑。后来原告在使用中发现了问题。苹果官方售后检查后发现,电脑序列号有误,存在修改。因此,原告以被告欺诈为由,起诉要求一退三赔。本案争议的一个问题是被告是否是经营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闲鱼销售的不仅是这台电脑,还有其他电脑,应当认定为经营者。解释清楚法律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问题四:买了假大牌。可以要求一退三赔吗?

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卖家是否宣称自己卖的商品是正品品牌?如果卖家声称是正品却卖假货,当然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其次,如果卖家不承诺自己卖的是正品,只是含糊地使用大牌logo、图片、款式等。,但商品价格远低于正品的正常售价,价格差距足以让普通人根据常识判断商品不是正品品牌。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声称被骗,然后要求退一赔三,这是不够的。(当然,销售仿制品是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违法行为。这里仅从是否构成欺诈的角度进行分析。)


问题五:买了假茅台,可以要求一退十赔吗?

要看假茅台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是否受到了伤害。有些假茅台酒可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饮用,但不是茅台。此时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退一赔十的规定,而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退一赔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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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被告商行购买了6瓶茅台酒,并支付了14400元。后来发现是假酒,起诉到法院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证明该六瓶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实际饮用受到损害,故要求被告赔偿货款十倍,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向原告销售非正品茅台酒构成欺诈,应予制裁。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的三倍,即43200元,不支持原告主张的部分。



问题6:与卖家主张不符的材料是否构成欺诈?

材料不同是典型的造假。详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即经营者有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为之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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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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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涂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的;

(四)销售假冒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十)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欺骗消费者的价格或者费用。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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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产品说明、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以虚构交易、虚假投标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六)以“有奖销售”、“有偿销售”、“体验销售”等虚假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不合格品”、“残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者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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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等服务的经营者虚报劳务材料,故意毁损、盗窃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约定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额外收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其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项、第(十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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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某淘宝店花98元买了一个手提包。卖家声称是真皮,头层牛皮,并承诺假一赔十。经鉴定,材质为PU革。

法院审理后认定卖家构成欺诈,判决卖家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退一赔十。



问题7:参加限时秒杀活动后,发现秒杀价格比平时高。这种虚假的限时秒杀活动是否构成欺诈?

一些限时秒杀活动“降价但实际涨价”,或者实际优惠价格与原价一致,这种限时优惠就是典型的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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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购买、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为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理由、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涨价,欺骗他人购买;

(二)购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购销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价格,欺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数量不足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五)谎称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6)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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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被告店铺购买了一款限时秒杀耳机。几天后发现秒杀后的价格与秒杀价格相同,于是以被告价格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情况属于价格欺诈。

之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撤诉。



问题8:“最好”、“极品”等绝对宣传用语是否构成欺诈?

不能一概而论。法官在判断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不能仅仅因为使用绝对化的条款就认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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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被告店铺购买了某品牌的移动工作站,产品宣传页面中使用了“最轻最美”“最好”等绝对化用语。购买后,原告称还有其他品牌的移动工作站比某品牌轻,所以“最轻”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要求一退三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涉案商品的宣传中使用“最轻、最漂亮”、“最好”等绝对化用语,确实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改正。但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并不一定构成欺诈,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被告在使用“最轻”的广告语时明确标明了产品的重量,在使用“最漂亮”的广告语时从多个角度展示了产品的外观,在使用“最佳手感”时也明确告知了键盘的击键和键距。而且,在该店的“商品说明”中,被告已说明该店所有商品说明和描述均以某品牌为准,不与其他品牌进行对比。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题9:只要宣传与实物不符,是否属于欺诈?我能付钱吗?

不能,毕竟一退三赔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有条件限制,不能无限扩大适用范围。认定欺诈的关键在于故意告诉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是足以诱使对方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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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被告的店里买了一台料理机,广告上说是6.5寸全面屏。原告收货后发现实际尺寸为5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一退三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屏幕尺寸不是涉案商品的主要性能。虽与实际不符,但该虚假宣传不足以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该商品,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外观不真实,故法院支持原告的退款诉讼请求,驳回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来源:浙江田萍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编辑: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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