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加盟“网络名人品牌”已经成为很多创业者的热门选择。但现实中,由于签约不慎、运营不理想等原因,此类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近日,徐州铜山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因餐饮加盟引发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告单方面反悔要求退还加盟费,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其大部分诉求。
签署协议后,反悔的受许人要求退还费用
今年8月,王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公司的网络名人零食品牌,随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约定王女士为某区域的加盟商,拥有该区域加盟店的所有权。本公司为王女士提供全面的专业知识及管理培训。签订协议当天,王女士按要求缴纳了加盟费、服务费和押金,共计3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派人在店铺所在地协助王女士,并安排王女士等人在正在经营的店铺学习培训。培训期间,王女士认为自己一直在做打扫卫生、洗菜等杂事,没有接受过任何系统的培训,于是以“学不到东西”为由要求退出加盟,双方争执未能得到警方处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加盟费、服务费共计3万余元。
特许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
铜山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也应受《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约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权,但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要求解除合同,并未实际使用被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业务,故其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但鉴于解除合同并非因被告违约所致,被告还为原告提供了培训、现场考察等服务,原告要求返还的加盟费、服务费应酌情调整。
经法院调解,被告当庭支付原告25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法官说法:投资有风险,不要盲目跟风
据本案审判长刘丽萍介绍,与普通合同不同,特许经营合同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单方终止的权利,但并未明确特定期限。虽然法律给了特许人一个“冷静期”,但这并不意味着特许人依据这一条款解除合同就可以“全身而退”。司法实践中,为避免加盟商滥用该权利恶意解除合同,法官一般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经营资源是否实际使用等综合认定。如果被特许人已经掌握或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再以经营不善等理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任何投资行为都要谨慎,谨防掉入陷阱,尤其是在当前经济盛行网络名人的社会。运营商往往被所谓的“网络名人”品牌的流量所吸引,盲目加盟和投资。经营者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采取细致审慎的态度,认真考察被特许人的行业信誉和经营情况,特别是一些网络名人品牌的真实市场情况和发展前景,不要盲目跟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扬子晚报记者马通讯员
校对许衡
来源:牛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