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林蒋新业
【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购买便宜的苹果iphone6手机”的信息。原告朱某某看到后,联系其购买苹果6手机64部,并陆续向其支付货款,但王某某未能按时发货。后王某某向朱某某出具了收条,但朱某某起诉要求王某某偿还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王某某辩称,其与朱某某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其代理人朱某某从王某处购买机器,朱某某将货款汇给她,已全部转给王某,故手机买卖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应为王某和朱某某,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朱某某和第三人王某直接承担,而不应由她作为代理人承担。
【评析】网购兴起以来,网上“代购”就出现了,但“代购”一词与法律术语“代购”并不相同。“采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双方达成的具体合同的性质决定。本案双方达成的合同不是代理合同,而是买卖合同。为什么做出这个决定?原因如下:
本案中,首先,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苹果iphone6可以便宜购买”的消息。这个发布应该是一个广告,一个要约邀请,因为它不包括交易的价格,货物的数量等明确的合同内容事项,而只是提出缔约的建议。看到这个广告后,朱某某想买一台机器,于是联系了王某某。至于两人如何达成协议,达成协议的过程现在不得而知,因为没有保存证据。但不能仅凭广告中的“代购”二字就认定代理合同已经达成,而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后从王某、王某出具的收条、借条,以及朱某的汇款记录可以看出,王某与朱某当时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朱某有义务向王某支付苹果6手机款32.52万元,王某有义务及时交付手机,王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购买手机。由上可知,合同包括货物的名称、价格、数量,买方的付款义务,卖方的交货义务,完全符合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王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购买手机,明显不符合代理人的特征。
综上所述,这个微信朋友圈的“代购”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某收到朱某货款后,未能交付手机,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以王某某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违约责任,即分期返还购房款给朱某某。王某某未能履行合同,朱某某起诉至法院,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