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业务活动中,一些公司需要在同一业务中提供多种服务。因为每项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一样的,所以这些公司不单独核算这些服务,为了省事只对其中一项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虽然这种做法不会造成税收流失,但存在税收风险。

情况
A公司是一家工贸企业。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还会委托其他厂家代工产品,回收销售。自2016年5月1日起,A公司委托其他厂家代工生产时,不再采用原来的简单购销方式,而是由A公司设计产品委托生产,回收产品不加价销售。相应的,盈利模式也从赚取差价变成了收取R&D服务费和代理服务费。由于上述两类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均为6%,A公司在开具发票时没有单独注明这两项服务,会计处理较为笼统,R&D服务费和代理服务费没有单独核算。5月至12月,A公司向OEM厂商收取R&D服务费和代理服务费共计1000万元,A公司按照R&D服务按照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为A公司的部分产品是有价销售,销售货物增值税负担较低;同时,A公司托运货物的手续费没有申报增值税,收取的R&D服务费比例较高——这些都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怀疑。
分析
上述问题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主要是纳税人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上不够准确。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涉及两项服务:R&D服务和经纪服务。虽然两种服务的增值税税率相同,A公司的做法不会造成税收流失,但由于其业务涉及寄售货物和回扣,容易造成征管模糊。
歧义,是否存在平销返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商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与货物销售量挂钩的各类返还收入(如按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应按照平准销售退税行为的有关规定,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抵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A公司收取的R&D费用比例较高,且不收取寄售商品的手续费,很容易被怀疑是否存在平销返利。
模棱两可,是否提供免费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同时规定,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甲公司,由于平售商品收取的手续费并入R&D服务费进行申报纳税,造成平售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未申报纳税的假象,容易让人怀疑其免费提供的服务未申报纳税。一旦认为其提供了免费服务,税务机关就会认定其销售额,从而造成重复征税。
提醒
企业既提供R&D服务,又提供经纪服务,但申报纳税时没有区分,对税收征管产生疑虑是合理的。对于企业来说,重要的是规范财务和税务处理,尽可能做到不同业务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王国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