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posed淘宝秒杀工具(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

1.“首选锯”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2.“必沃”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

3.“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6.“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公司与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若干

8.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9.“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

10.西斯威尔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争议

人民法院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首选锯”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S2/]

——侵犯技术秘密的认定和责任

[案例编号] (2019)最高法知民7号

[基本情况]

优凯(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凯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优凯锯产品的公司。该公司声称享有“边测量边锯”的技术秘密。离开友凯公司后,李某某、周某等人成立了上海路启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岐公司),并利用友凯公司的技术秘密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陆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优视锯产品也构成侵权。二审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技术比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审勘验的实验结果,被告侵权产品的锯切方法和结果遵循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达到了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效果,属于侵犯该技术秘密的行为。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路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万元。同时,鉴于陆离公司无正当理由毁灭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的行为,对陆离公司予以罚款。

[典型含义]

本案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通过多次庭审,逐步明确技术秘密的实质内涵,通过现场勘查的方式查明侵权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充分体现了严惩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同时,对当事人作出销毁重要证据的罚款决定,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倡导诚实守信、惩前毖后、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的司法态度。

2。“必沃”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

——刑事、民事案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处理

[案例编号] (2019)最高法中第333号

[基本情况]

宁波慈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公司)认为宁波碧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沃公司)违反约定,使用慈星公司的保密技术图纸生产横机设备,侵犯了慈星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就碧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相关事宜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调查的事实涵盖了涉案协议和图纸,故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威尔沃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慈星公司以碧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的合同诉讼,是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法律关系。而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碧沃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是碧沃公司涉嫌侵犯慈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只是它们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有所重合。一审法院应当将与本案有关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但也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涉及的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故一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审理。

[典型含义]

本案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权益、建设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要求,明确了涉及刑事、民事商业秘密案件的处理原则,既避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涉嫌犯罪为由干扰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又保证了民事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 并且也避免了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刑事立案,导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混淆,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

3。“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VIP账户分时租赁行为的认定

[案例编号] (2019)京73民中3263号

[基本情况]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是Aiqiyi.com和手机爱奇艺APP的运营商。用户支付相应对价成为爱奇艺VIP会员后,即可享受跳过广告、观看VIP视频的特权。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魂公司)、杭州龙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魂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立即播放”APP分时租赁其购买的爱奇艺VIP账号,使用户无需购买爱奇艺VIP账号即可通过云流媒体技术限制爱奇艺APP的部分功能。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龙魂公司、龙井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龙魂公司、龙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龙魂公司和龙景公司的行为妨碍了爱奇艺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龙魂公司、龙井公司应用网络新技术向社会提供新产品,不是基于促进行业新发展的需求。长此以往,这种行为会逐渐降低市场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市场正常有序发展,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受损,有失公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含义]

本案是网络环境下有效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互联网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创新因素的考量。本案明确了网络视频行业新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彰显了人民法院促进网络平台有序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司法导向。

4。“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抢购服务行为的认定

[案例编号] (2019)民初沪0115第11133号

[基本情况]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是知名的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服务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二者均设立金融服务网站和手机应用(以下简称涉案平台),债权转让产品交易是其中一项热门服务。为了抢购债权转让产品,网站会员需要频繁登录涉案平台,频繁刷新债权转让产品信息。Xi安路知投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知投公司)提供“路费购工具”软件。通过安装运行该软件,用户无需关注涉案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即可根据预设条件自动抢购,并在人工抢购的会员之前完成交易。陆金所公司和金鹿服务公司认为陆智投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路知投公司提供的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的抢购优势,违反了涉案平台现有的抢购规则并故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涉案平台的用户粘性和经营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令陆志投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全力支持陆法思公司和金鹿服务公司的赔偿请求。

[典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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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抢购服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伴生产物。本案明确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思路和裁判规则,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兼顾了科技金融企业的竞争利益和投资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对维护金融平台的商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科技和金融行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引。本案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送达判决书,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浏览器屏蔽广告行为的认定

[案例编号] (2018)粤73民中1022号

[基本情况]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是芒果TV网站的运营方。广州微思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思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720浏览器。通过720浏览器内置的功能,网络用户可以实现对芒果TV网站开场广告的屏蔽和封杀、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等默认功能。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威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快乐阳光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威斯公司技术中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伟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伟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

[典型含义]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是社会关注度高的互联网竞争行为,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二审判决从多角度全面评价了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细化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要件和适用场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法律适用难点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是人民法院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不断完善竞争法律法规的生动体现。

6。“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案例编号] (2019)浙民初8601〔1987〕号

[基本情况]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共同开发经营个人微信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即时社交通讯服务。浙江搜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开发经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入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个人微信平台上开展业务营销、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帮助。两原告称两被告未经授权获取并使用涉案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网络平台中的数据分为数据资源整体和单个数据个体,网络平台各方享有不同的数据权益。两被告的相关行为已危及微信产品的数据安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60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是国内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数据作为数字经济中的关键生产要素,已经成为激烈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源。如何判断数据权益的归属、权利边界和不当数据抓取行为,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判决平衡了各方利益,为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提供了理性的分析依据,也为构建数据所有权规则、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司法范例。对防止数据垄断,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也有积极意义。

7。公司与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若干案件

——网络计费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案例编号] (2019)豫05中华民国第3618号

[基本情况]

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推公司)为完全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数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谭某为公司唯一股东。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设立企鹅Daishang.com、Daishua.com赵晋等多个网站,接受客户订单,将订单转让或委托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查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网站及产品的点击量、浏览量、产品服务内容信息。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数推公司、谭某有偿提供虚假刷单服务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数推公司、谭某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是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明确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单服务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它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本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审理涉及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导。

8。“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S2/]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

[案例编号] (2018)民初桂01第1190号

[基本情况]

永福县自来水公司是一家自来水供应公用企业。吴某某向公司申请用水,永福县自来水公司让其填写用水申请单,约定用水和水表安装一起,同时要求签订供水协议并支付安装工程预付款。吴交了水表费和安装费共计2500元。吴某某不同意签订个人用户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要求自行购买水表并退还施工服务费。永福县供水公司未向吴某某退款或提供供水服务。吴某某认为永福县自来水公司的行为构成捆绑交易等四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遂诉至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永福县自来水公司在永福县辖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永福县自来水公司在此过程中没有给吴某某从其他地方购买供水设施材料和安装服务的选择权。故认定永福县自来水公司在用户申请供水时,同时购买供水设施和安装,实施了捆绑交易,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永福县自来水公司返还吴某某安装费,并支付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含义]

本案涉及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自来水、电力、燃气供应企业等各类公用事业不定期收取初装费和设备费。本案明确了公用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对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这一案例也为公共企业规范经营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公共企业在提供服务时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

9。“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S2/]

——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损害赔偿请求的确定

[案例编号] (2020)最高法终字第1382号

[基本情况]

张某某诉称,在宜宾市砖瓦协会创始人、四川宜宾五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桥公司)、宜宾四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合公司)、曹某某等人的胁迫下,,他加入了砖瓦协会,签了停产整顿合同,因为合同被强制停产。宜宾市砖瓦协会及其主办者通过广泛签订上述合同,迫使宜宾部分砖瓦企业停产,并通过减少砖瓦供应,提高砖瓦价格,牟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但宜宾砖瓦协会和仍维持生产的砖瓦企业在缴纳少量停产扶持费后不再按约定支付,其行为排除张某某参与竞争,构成违反反垄断法,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违反《反垄断法》,侵犯了张某某的权益,故判决吴桥公司、四合公司、曹某某、宜宾市砖瓦协会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万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吴桥公司、曹某某、宜宾市砖瓦协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张某某作为本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的经济损失。鉴于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主张损害赔偿,实质上是要求分割垄断利益,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含义]

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支付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所遭受的损失,实质上是要求在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间进行垄断利益的再分配。本案明确了垄断民事救济的目的和取向,明确了要求损害赔偿者的行为必须合法的基本原则,揭示了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所谓损失时瓜分垄断利益的实质,对于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行业协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西斯威尔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争议[/s2/]

——涉外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案例编号] (2020)最高法执民法字第392号

[基本情况]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OPPO深圳分公司)作为全球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商,共同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斯威尔方)拥有无线通信领域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它们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违反了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FRAND),通过收取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等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就同一专利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给OPPO公司和OPPO深圳分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西斯威尔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西斯威尔曾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由英国法院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西斯威尔的管辖权异议。西斯威尔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结合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在其他国家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对OPPO公司及参与国内相关市场的其他公司产生直接、实质性、显著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OPPO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可能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典型含义]

本案涉及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垄断纠纷的管辖权问题。该案不仅涉及到双方在全球不同法域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对中国法院管辖的垄断纠纷的影响,还涉及到垄断纠纷相关案件事实发生在国外时是否应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该裁定基于《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的域外适用原则,探索垄断纠纷的域外管辖,明确了涉及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对人民法院积极依法行使涉外反垄断案件管辖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典型意义和促进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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