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口令生成器(提供“黑客工具”而涉刑的案例)


刑法第285-286条是程序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涉及五个罪名:
  • 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为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和工具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前面写了很多与“获得”和“破坏”相关的案例,今天就来看看“提供”和“控制”。

    工具销售商

    2016年年中,刘建立了两个QQ群(“动态VIP”、“蜘蛛池VIP”),销售“动态寄生虫”软件和“超级蜘蛛池”软件。

    客户付款后,将客户拉入相应的QQ群,群内提供各种软件安装包:SEO动态寄生虫,SEO一句话网站管理工具。SEO远程桌面批量管理。SEO动态轮链生成工具。百度好搜收藏快速查询工具。rar和SEOC IP生成器。rar。同时提供了如何使用软件的视频教程(“搭建教程。rar”)。

    在过去的两年里,刘通过销售寄生虫软件非法获利15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媒体报道,刘被抓时十分惊讶,坚称自己只是帮别人打广告,没有从事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自己没有违法。专案组民警对此评价道,“其实这是他的无知。他利用黑客工具攻击网站并获利,这已经是违法犯罪了。”

    刘被捕后,专案组设法查出了他的用户。被抓的用户,除了突破正规网站后台,插入非法广告进行推广,有的还结合其他黑客工具窃取大量信息。我们来看看当事人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B-最终用户

    2018年3月,某助孕公司因为通过正常网站推广的广告效果不佳,员工就向公司网络部经理和事业部主管汇报,提出招收一名会快排、劫持、蜘蛛池等黑客技术的“黑帽大神”。

    两位主管同意后,网管去找公司法人代表商量。法人同意后,公司聘请了“黑帽神”。

    到岗后,“黑帽神”向网络部经理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采购webshell、寄生虫软件、蜘蛛池软件等。在征得其同意后,从刘处购买“动力寄生虫”、“超级蜘蛛池”,与webshell合作,非法控制网站82个,以“代孕”等关键词为公司做广告推广。

    淘口令生成

    法院最后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位主管、“黑帽大神”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
  • 公司:罚款2000元
  • 法定代表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黑帽神”:拘留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 网络部经理、业务部经理:拘留两个月,停职三个月,罚款2000元。
  • C-最终用户

    C端用户来自灰黑产的各分类行业,常规用法是非法控制网站,插入包含预设关键词的广告,非法获利。

    不同的是,有的人一开始花钱买软件,然后直接用“破解版”。

    duo:

    通过甲方提供的“外推”服务(站外推广,在网站、论坛、空等平台发布推广信息),甲方对代孕进行广告宣传。

    因为效果不好,两个人商量用寄生虫和webshell来推广。随后,B购买相关软件后,非法控制了30个网站,并从中挑选出10个权重较高的网站,为A做“代孕”等关键词的广告推广,非法获利1万元。

    两人均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重奏:

    a刘从他那里买了“SEO动态寄生虫”和“超级蜘蛛池”软件。先是利用刘给他的“扫描FTP工具密探”等工具,扫描他人FTP站点的密码。然后通过寄生虫软件生成广告脚本,在202个FTP站点中插入包含关键词“代孕”的广告。

    此外,甲雇佣乙为其推广代孕广告,乙找到丙(案发时未满18周岁)合作。乙方和丙方除了为甲方服务外,还帮助他人推广:

    b非法控制29个网站,帮人打广告推广“办证”、“外女”、“代开发票”等关键词,非法获利约15万元。

    c非法控制网站30个,实际非法获利6万左右。

    最终,三人以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重:

    甲、乙告知丙通过寄生虫做广告有效,丙同意通过寄生虫做广告推广,然后:

  • 用甲乙双方提供的webshell测试,非法控制某网站,从丙方非法获利约8000元。
  • B从A处提供的寄生虫,与webshell合作,非法控制20个网站,以“试管婴儿”为关键词为C打广告,非法获利约8000元。
  • 此外:

  • 甲方与丁方约定使用寄生虫软件及“外推”推广丁以“试管婴儿”为关键词的广告。之后他们控制了30个网站,非法获利约2万元。
  • b还单独控制了20个网站,对外进行以“试管婴儿”为关键词的广告推广,非法获利5000元。
  • 最终,4人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其他单人行动的被告人:



    案例中涉及的其他C端用户

    辩护意见

    庭审中,各被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无异议,辩护人基本都是围绕从轻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其中有一条辩护意见是大家都提出来了,但是法院未采纳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未造成危害。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控制他人网站劫持他人网站流量,其制作的广告违法,对受害人造成恶劣影响”,不予采纳。

    还有一位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控制的网站数量不能等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量,数量的统计不能简单叠加,但确定被告控制的网站数量为28个”。

    法院是按非法控制50个网站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对于辩护意见,法院解释了不予采纳的理由:
  •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有自动数据处理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控制设备等。
  • 每个网站都有独立的账号和密码,由电脑和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包括网络)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检索的人机系统,应属于刑法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关于非法控制网站数量的认定,经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成功连接其他网站700余条,并检测到其中50余条,即非法控制网站50余个。
  • 抢票软件的案例

    虽然上一个“寄生虫软件”的案例可以把“提供”“控制”两个罪名都看了,但在“提供”方面还是没有“XX网”抢票软件案知名。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XX网络平台编写抢票爬虫软件,以1888至6888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约12万元。

    经司法鉴定,上述“爬虫”软件具有以非常规方式构造并发送网络请求,模拟用户在XX网络平台上人工下单、购买商品的功能;具有模拟用户身份识别,以非常规手段输入图形验证码的功能,可以绕过XX网络平台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以非常规手段访问XX网络平台的资源。

    最终,被告人因犯“提供程序、工具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两年,我们看娱乐新闻,会发现爬虫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做数据到删帖、控制评论,教程数量和用户数量都在一路增加。我们明天看一个相关的非法经营案例,然后继续看285-2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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