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居民的理财观念日益增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监管的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数量、行业从业人员和基金管理规模迅速增加,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过程趋于透明和严格管理。本文整理了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和合规要点,供大家参考交流!
一.征聘过程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流程
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基金募集流程如下:
公示→确定特定对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推荐→基金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合同签订→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二。募集私募投资基金的合规性
筹集私人投资基金有两种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资金。
基金销售机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特别提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受托募集而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销基金的监管规定如下: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提供本机构发行的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确认受托人具有代销相关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资格,能够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要求,并就委托人委托的产品或服务制定并告知委托人适当的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产品或者服务的分级考虑,自行调查核实信息,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委托销售中违反相应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基金业协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第三十六条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类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分类方法及其说明。募集机构实施适当性的义务不因委托第三方而免除。
三。筹资过程
1。宣传和具体目标的确定
宣传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通过合法渠道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注册私募基金基本信息,并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两种宣传方式
私募基金的非互联网媒体宣传推广
(1)确定方式: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特定对象,评价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2)有效期:评价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推荐、重新评价评价结果;持有同一只私人股本基金超过3年的投资者无需重新评估。
互联网媒体推动私募股权基金。
(1)推广渠道:通过官网、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
(2)确定方式:设定网上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2。投资者合适性匹配
风险评级
在确定特定对象的基础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风险匹配
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应根据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至少分为五类:C1(包括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类别)、C2、C3、C4和C5。
基金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至少应划分为五个等级:R1、R2、R3、R4和R5,按照风险的降序排列。
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服务的,需要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希望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基金产品或服务,同时声明“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未主动向其推荐该产品或服务”。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四十四条: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水平,制定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一)C1(包括最低风险承受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服务;
(2) 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风险等级R2及以下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3) 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风险等级R3及以下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4) 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风险等级为R4及以下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5) C5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3。私募股权基金的宣传和推广
推荐原则:
私募基金推荐材料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和使用,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禁止转介: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下列行为:
公开推荐或者变相公开推荐;
推荐材料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亏损,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期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或者夸大片面推荐基金,违法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对冲”、“保本”、“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作出风险判断的词语;使用“尽快购买”、“购买时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限的词语;
或者推荐6个月以内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的片面摘录;
刊登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致意或者推荐的文字;
使用不可比、公允、准确、权威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词语;恶意贬低同行;
允许非本机构从业人员推荐私募基金;
推荐非本机构设立或募集的私募基金;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的推荐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以下媒体渠道宣传私募基金:
公开发表材料;
面向公众的传单、通知、手册、信函和传真;
海报、户外广告;
电视、电影、广播等视听媒体;
公共、门户链接广告、博客等。;
募捐组织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未设定特定对象认定程序的互联网媒体;
未设定具体目标确定计划的讲座、报告和分析会议;
没有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风险披露
在引入材料的过程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中以合理的方式揭示基金风险,风险提示环节尤为重要,要求相关内容清晰醒目,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使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基金风险后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基金风险揭示→投资者资产及收益文件→审核(合格投资者标准、反洗钱、人数)
风险披露声明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提示私募基金的风险,并与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
5。合格投资者的确认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完成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或者收入证明。
资格审查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
渗透验证
以合伙、合同等非法人形式,通过集合多数投资人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彻底核查最终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人,并表计算投资人数量。
6。签署基金合同
各方应在完成资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但在签署基金合同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投资者相关权利等程序性安排。
7。投资冷却期
设置要求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开始时间
冷静期的起始时间因基金类型不同而异。
8。回访确认
投资回访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结束后,通过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适当方式,指导本机构未从事基金销售推广业务的人员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要求
回访期间不得有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作出的回访确认无效。
附件:私募基金20个合规点汇总
1.违反QFII规定
2.向不特定的对象宣传,特别是通过官方网站的宣传。
3.违反承诺所得
4.违反适当性管理制度
5.没有对该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6.没有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7.挪用基金财产
8.本基金管理与实际控制人的交易。
9.没有办理托管手续。
10.未经备案的投资运作
11.投资经理未取得资格。
12.未建立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或虽已建立但未有效执行。
13.聘请自然人作为投资顾问
14.片面宣传投资收益和过往业绩
15.机构投资者无需签署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承诺书。
16.不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
17.公司变更后信息没有及时变更。
18.私募基金违规减持股份。
19.非法资金池业务
20、杠杆率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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