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0日,原告X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X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就以下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 * * (* * *)品牌珠宝授权原告经营销售。配合甲方在* *省经营本合同约定的品牌。合作保证金: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万元保证金..如果乙方没有违反上述条款,合作保证金将在本合同一年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20日至2014年1月19日。
支付原告加盟费5万元,合作保证金10万元,预付款36万元。我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在业务推广、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被告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未办理商务主管部门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与我司签订合同前未进行信息披露,被告发送的货物存在严重问题等。
2014年3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被告返还加盟费5万元、定金10万元、剩余预付款102235元、返还已交付货款16万元、经济损失307519.6元、律师费71849元。
2014年10月17日,法院对该案作出(2014)朝民子楚第13847号民事判决,认为“关于10万元定金,尚未到退还定金的时间,因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期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的条件”,故该款项不予处理。
被告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2015)京民内字第1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故提起此诉讼,请求:退还合作保证金10万元等。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至2014年1月19日,故该合同已因履行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合作保证金将于本合同一年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2015年2月6日前,不含春节假期)由被告无息返还原告,返还合作保证金的期限已过。
虽然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书面提款报告和收盘清算报告,但合作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终止后原告不再使用被告的品牌无形资产,返还时间为合同到期后一年。被告无证据证明合同终止后原告仍在使用被告的品牌无形资产,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合作保证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合作保证金10万元;
《51拒绝会费网》摘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民初字J 0105第2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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