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se ]
广西来宾市武宣县牟伟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武宣县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魏决定取保候审,在收取保证金4000元后将其释放。约一年后,公安机关继续对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18年12月,牟伟向县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县公安局作出决定:退还魏的取保候审保证金4000元,驳回其他请求。魏不服,申请复议。公安局的答复应予维持。魏仍不服,上诉至法院。被申请人辩称县局领导已批准退还魏押金;但是魏没有收到。
[分析]
根据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取保候审人未违反有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新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缴纳的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故意再犯的,保证金予以没收;过失再次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退还保证金。

本案中,牟伟不构成犯罪,不存在依法没收存款的情形。县公安局没有向牟伟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保证金应在第二次取保候审期满后退还。公安机关未将押金退还给魏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本院经审理,判决为:返还牟伟取保候审保证金4000元,并支付牟伟利息。
[橙色提醒]根据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人员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再次故意犯罪的,公安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作出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银行全额退还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