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以来,江苏淮安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活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清江浦区丁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0年12月,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丁某销售的牛副产品疑似来自动物疫病流行国家的进口产品。经查,丁长期从河南、河北等地购买非法冻肉,通过经销或黑作坊加工转卖牟利,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犯罪。在此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捣毁经营场所7个、加工窝点1个,查扣冻肉及来历不明产品60余吨,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已挂牌督办。公安机关已对丁某等6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进一步调查非法产品来源。
情况2
盱眙县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21年1月,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盱眙县某安置小区A区17号进行检查,发现26种具有减肥功能的胶囊产品,约1.5万粒。执法人员立即对产品进行了快速检验,发现3种产品含有西布曲明,疑似有毒有害食品。
经查,当事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网上购买含有国家禁用的西布曲明的胶囊,包装成多个减肥品牌产品,在网络平台销售减肥产品,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涉案金额达500多万元,已被省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公安机关已对邹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3
张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机关对所辖秦宫镇某冷库进行检查。当场在张某某身上查获无中文标识的冷冻牛肉及牛肉副产品272箱,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合法来源票据等材料。淮安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此案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张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之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至2020年11月期间,张某某、孙某某在明知他人牛肉及牛肉副产品未经检疫走私出境的情况下,多次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的价格从李等人处买卖牛肉及牛肉副产品。本案扣押的冷冻牛肉及副产品总重量约5678公斤,涉案价值23万余元。
2021年4月,淮安区法院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张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4
洪泽区某水产店经营冷链食品未按要求进入集中监管仓库管理案
2021年6月8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冷链食品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洪泽区某水产商店经营未按申报要求在淮安冷链登记的冷链食品(冻鱼名为谷雨),进入淮安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库进行灭菌和核酸检测,全程追溯操作未使用“江苏冷链”。
2021年6月10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洪泽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联防联控指挥部发〔2021〕1号)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5
淮安区淮城镇某水产经营部经营国家禁止经营食品案
2021年7月16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渔政水产技术推广站,对某综合市场水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经区渔政监察大队和区水产技术推广站执法人员鉴定,在营业部现场发现16条活的“巴渝”鱼。当事人出售的“巴鱼”名称为“暗纹东方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禁止养殖河豚活鱼和未加工全鱼。
2021年9月27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收16条暗纹东方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6
闵、王某某电话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案
根据线索,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闵某、王某经营的“金湖某商务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网上盗用湖北省某保健品公司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办理网络电信运营业务,并雇佣多名业务员以网络电话销售方式销售保健品。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未核对供应商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上联系购买未经批准的名为“奎利果”的产品,盗用吉林省某药业集团生产的某产品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再通过快递方式销售至江苏、河北、天津等地,销售金额共计8451瓶共计474796元。由于案情重大,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4月15日,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闵某、王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案例7
淮安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案
2020年11月25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对淮安市某酒业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公司生产的白酒1428瓶,产品包装标识执行标准为GB/T20822(固液法白酒)。经查,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类别为露酒,未取得固液型白酒生产许可证(GB/T20822)。上述白酒属于超出许可类别范围非法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2021年7月2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
江苏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2021年7月13日,根据举报线索,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官网上的“精制鱼油”胶囊产品有“预防心血管疾病、精神障碍、哮喘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
江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原料速冻白鱼虚假标注原料产地案
根据通报线索,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某食品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生速冻白鱼,其实是塘口养殖的白鱼。当事人以“长江大白鱼”为营销噱头,生产经营虚假标注原料产地的生速冻白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021年2月,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X
梁某涉嫌制售假酒
2021年2月9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调查的线索,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一房屋内放置有大量含有“现世命运”、“梦之蓝”字样的酒盒、手提袋、瓶盖、证书、酒瓶、瓶身标签及二维码标签。同时,屋内还发现了开瓶器、工具刀等生产工具。经查,该房屋系梁某租住。
该案共查获假冒摩登时代质量合格证等包装材料41400件(件),国源纸箱等包装材料606件(套),洋河梦想系列防伪贴等材料916卷(件),初步估价200万元。目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