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龙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龙岩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保全,请求法院对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金额为2.07亿元,被告申请银行保函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可以申请。
经合议庭审查并依法保全被告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7亿元,被告申请以某股份制银行石家庄分行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解除保全措施的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其中,被告提供的保函称,本银行保函有效期为两年。如果到期日没有生效判决,被告需要在到期日前一个月续保。如被告未按时续保,龙岩中院有权通知银行提前支付担保金额。

原、被告就财产保全担保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及能否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鉴于该案保全标的为2.07亿元银行存款,且双方均为大型国企,冻结账户必将对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周转产生重大影响,包括招投标、税收、职工社保、农民工工资等。此外,司法实践中没有解除银行担保进行财产保全的先例,银行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本案至关重要。
龙岩中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取得原告的同意。涉案银行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为2.07亿元,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一致,能够完全覆盖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原告可以根据担保快速主张权利,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被告的流动性,对促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故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7亿元的冻结。
陈丽峰、范文祥、陈谦
法官声明
本案中,被保全人以解除财产保全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司法实践中鲜有此类反担保的案例。目前,我国已进入后疫情时代,在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经济运行正逐步恢复正常。本案是龙岩中院在民事裁定书中首次申请允许被保全人以银行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保险。首次明确解除银行保函可以作为反担保的财产保全担保。此举也是龙岩中院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缩影。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期待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功能,注重办案“三效”的有机统一,在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司法创新, 并依法采取灵活的解封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被保全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解决企业被保全时的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一系列风险,促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