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9月23日消息据余杭法院发布,9月23日下午,余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案例快报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余某未经同花顺公司许可,使用旺旺昵称为“祝福诚信店”的账号,从旺旺卖家吴某(另案处理)处低价购买“理财大师”、“财富先锋”等已破解的同花顺收费软件,其中“理财大师”的购买价格为1997年。购买后,余某在淘宝上开设了“BBK投资”和“陌陌熊之家”两家店铺,以较高的价格销售上述两个破解版软件。非法经营金额高达36万元,非法获利3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余某销售的“金融大师”软件和“财富先锋”软件与同花顺公司的软件相同。金融硕士官方年费8万元,财富先锋官方年费2.68万元。也就是说,炒股软件的破解版以同花顺正版十分之一的价格实现了其近100%的功能。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赔偿被害单位同花顺公司3.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庭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悔罪,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缓刑。
IT之家了解到,法院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内不得销售计算机软件。
法官的陈述
软件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权利客体之一,是指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件。计算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盗版软件”和“破解软件”以其极低的生产成本、有利的销售价格和广阔的灰色利润空,成为不法失信者牟取暴利的“摇钱树”,但同时又具备正版软件的实质性功能。这种无视他人诚实劳动,直接攫取他人原创智力成果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说,就是未经许可,被软件著作权的各种特殊权利所控制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行为至少构成民事侵权,最多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本案中,于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破解版的“金融大师”、“财富先锋”软件,属于“复制发行”行为,其非法经营额已超过25万元,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