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驰名商标授权文件(驰名商标的认定要素、侵权损失考量因素及其跨类保护的界限)

1、案件

什么是驰名商标

清华大学与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2016)粤民中第1734号

2、基本情况

清华大学的前身是创建于1911年的清华学校,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如今,清华大学已成为一所集科学、工程、文学、法律、医学、经济、管理、艺术等学科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学。它在全国高校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和加强。巨阳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发电机、节能热水器、空调、热泵、空气净化器、净水处理器、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套家电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在公证购买涉嫌侵权产品时获得《热泵保修卡》右侧显示“清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监管)”和聚阳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网站,下方显示“清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清华企业”等字样或标识。印有“清华企业”字样的包装带粘贴在涉嫌侵权产品的主机的包装盒上。清华大学将巨阳公司和骆达荣告上法庭,理由是未经许可在标志最突出部分使用“清华”名称和“清华”商标侵犯了清华大学的专有权,要求巨阳公司和骆达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争议焦点

1.本案“清华”商标1225974号是否为驰名商标

2.巨阳公司和骆达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关于民事侵权责任

4、商标诉讼比较

5、法庭视野

1.法院认为,清华大学是一所具有100多年历史、享誉海内外的综合性大学。“清华”商标是中国学校和教育服务领域广为公众所知的商标。在本案中,清华大学提供了其1225974号“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本证据,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不需要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规定,清华大学在中国享有声誉。因此,本院认定“清华”商标1225974号为驰名商标。

2.在这种情况下,聚阳公司空气能热水器对产品及其包装箱进行标识,对涉嫌侵权的产品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宣传推广。空气能热水器属于11类商品,而经清华大学“清华”注册商标第1225974号批准的服务项目属于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函授课程等。两者属于不同和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将本案被起诉商标与清华大学注册商标进行对比,被起诉商标包括巨阳公司注册商标“J.y.qhwp”和“清华ace”。对于习惯使用中文的相关中国公众来说,“被起诉”标识中的“清华王牌”比图形和字母更容易引起注意,更容易打电话和记住。因此,“清华王牌”是商标的核心部分。进一步分析,“清华王牌”包括“清华”和“王牌”。“清华”一词与本案中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完全相同。简体字和繁体字在文字形式上只有区别。繁体字和简体字之间的差异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和有效的区分效果,“王牌”中包含了评价的含义,与“清华”相比,识别力不强。因此,被诉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基本完整,包括本案的注册商标,被诉商标的构成与本案的注册商标相似。

此外,“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称,在“学校(教育)、教育和培训”服务领域享有盛誉,为公众所熟知。学校、教育和培训服务以及使用SUTED标识的空气能热水器属于不同的领域。尽管商品/服务和消费对象的性质存在差异,但基于清华大学的知名度及其在科学和工程领域的高声誉,并结合巨阳公司关于“清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意见,综合考虑“清华企业”等词语的使用,相关公众很容易错误地认为标有被起诉商标的商品来自清华大学或其附属企业,或者聚阳公司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清华”一词已获得清华大学的许可,或者聚阳公司与清华大学之间有具体的联系,如股权控股、关联企业等。

3.本案中,巨阳公司和骆达荣的侵权行为是对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巨阳公司和骆达荣的侵权行为对清华大学的相关声誉造成了损害,即不涉及对清华大学人格权的损害,因此,法院不支持清华大学的主张。关于清华大学起诉巨阳公司和骆达荣赔偿其经济损失70万元和合理维权费用7.8万元的问题。聚阳公司在涉嫌侵权期间生产和销售的空气能热水器产品包括“清华ace”和“帝康”。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聚阳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清华大学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因此,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巨阳公司将酌情赔偿清华大学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6、律师视角

1.驰名商标的认定要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出名的其他因素

2.法院确定侵权损失的自由裁量考虑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面积、利润等;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宣传或推广的方式、期限、程度、资金投入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已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

(5)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其他事实。

3.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据

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包括混淆理论和反淡化理论。混淆理论强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会损害商标的独特功能,造成混淆,应当予以禁止。混淆行为包括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直接混淆是对货源的误解,而间接混淆是虽然没有无人值守的货源,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商业关系、许可关系和关联。反淡化中的“淡化”有四种含义:弱化、诋毁、不当使用商标声誉和降级。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起诉商标与驰名商标有相当程度的关联,从而削弱驰名商标的意义,贬低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当使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4.跨类别保护的界限

使用跨类别保护的商标必须是注册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必须有可能误导公众,对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即被引用的商标可能被削弱或诋毁,即其重要性可能被削弱、损害市场声誉或不当使用市场声誉),两者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法院的具体判决量表包括四个要素:重要性、受欢迎程度、相关性和登记时间;通过四个维度的综合分析,排除驰名商标不受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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