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驰名商标”一词的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
黄璞琳
《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商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明确“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只是如果你理解并掌握《商标法》第14条第5款涉及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发表了明确意见。
2014年8月,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网站正在回答网友的提问《企业、公司的网站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是否违反新商标法之规定?》属于咨询服务当被指出:对于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企业网站,是否违法《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的问题,这取决于其用途是否属于广告和商业用途类别
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字[2016]601号)有人指出:(1)网站上的企业或其他在商业活动中,陈述如实记录了其商标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并没有强调“驰名商标”一词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14条第5款提到的非法行为。(2)企业在其网站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淡化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性质的,以“驰名商标”为荣誉称号,在显著位置用于宣传企业或者推广企业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发改[2019]229号)进一步指出,在执法方面,正确区分“驰名商标”的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陈述表示,企业可以对其商业活动中的商标保护记录进行事实分析,如果有意削弱对驰名商标的承认和保护的法律性质,“驰名商标”一词作为荣誉称号,在显著位置用于宣传企业或者推广企业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予以查处。
2020年9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98号(政治法律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国资发函字[2020]152号),再次重申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建字[2016]60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发改字[2019]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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