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濑鸡爪加盟(一对“鸡爪”的战争 洪濑两家公司爆发商标之战)

在消费者看来,商标a和商标B没有什么不同,这很容易引起误解。商标为a的福建麻黄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黄腾公司”)坐不住。以故意侵犯南安红莱香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莱香精公司”)商标B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0万元。

□晨报记者黄墩良实习生陈炜通讯员洪颍雅文字/图片

贻庆:

该商标被故意侵犯,索赔100万元

鸡爪成了南安红莱的名片。当地有很多生产鸡爪的公司,包括贻庆公司和红莱香料公司。

去年,贻庆公司向泉州中级法院起诉红莱香料公司及其前老板李某兴,要求赔偿100万元,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贻庆公司在诉讼中称,该公司于2001年5月28日获得“a”图形商标注册,并批准将商品用作“死禽”。经过多年的使用,公司生产的“a”牌鸡爪深受消费者青睐。通过宣传,形成了“a”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赢得了多项荣誉。同时,也确立了“a”牌鸡爪在整个行业中的地位。

贻庆表示,红莱香精公司在销售鸡爪时,故意使用与贻庆注册商标“a”类似的“B”商标,容易混淆消费者。红来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贻庆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红来伟公司及其前老板李某兴,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向贻庆公司道歉,消除影响,赔偿100万元。

商标之于商品,就如同身份证之于个人。如果两个商标相似,它们就像双胞胎一样,这使得局外人很难区分。

红莱风味:

这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混淆

面对100万元的索赔,红来威公司和李某兴认为他们没有侵权。

红莱香精公司表示,其商标与贻庆公司的商标明显不同,不会混淆消费者;贻庆公司提供的所谓公证证据不能证明“不正当竞争”是由红来威公司实施的;至少可以说,即使红莱香料公司总部和南安总公司在短时间(大约三个月)内使用了纠纷涉及的商标,利润也微乎其微。2014年7月,公司已停止使用相关商标,不会对贻庆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李某兴的观点与红莱香料公司的观点几乎一致。工商部门:

红莱香料公司的行为是恶意的

哪个是对的,哪个是错的?一切都取决于证据。

对于这起诉讼,贻庆公司做出了巨大的努力。红莱公证处向法院提供了大量侵权证据。记者注意到,证据显示,贻庆在南安、丰泽区甚至广西购买了红莱香精公司的侵权产品或宣传品。贻庆说,经过调查,红莱香料公司除总公司外,还有200多家分公司。

对于红来威公司的“B”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涉案李某兴侵犯贻庆公司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是恶意的,认定“a”商标和“B”商标构成类似商标。

根据法庭调查,红莱香料公司成立于2012年,当时李某兴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去年9月2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苏某珍。2010年6月4日,李某兴申请了涉案“B”图形商标的注册,该商标被指定用于“死禽、腌菜、食用油、肉类罐头”等商品。

法庭:

红莱香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30万元

经审理比较,法院认定,红莱香料公司总公司及部分分公司的立面标志和广告使用了“B”标识,“B”和“a”整体外观呈倒鸡爪状,左右对称排列。区别在于,贻庆公司的包装以黄金为背景,正面左上角有“a”和“贻庆”字样;红莱香精公司产品外包装左上角为“B”,正面为红色作为包装背景色,右上角方框内写着醒目的白色字样“红莱鸡爪”。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家公司的两种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均为鸡爪产品,相关公众、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相似。此外,贻庆公司的“a”商标自2001年批准注册以来,经过多年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培育,知名度较高。这两个商标都是纯图形商标,在构成元素、表达方式、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上都很相似,很难从整体上加以区分。它们构成类似的标志,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困惑和误解。此外,红莱香料公司有意搭便车并依附他人的商誉,因为李某兴曾申请注册“贝台庆”、“余青”等一系列与贻庆公司有关的商标,并授权红莱香料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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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其他证据认定,红来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贻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与李某兴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同时,法院认定,贻庆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红来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红莱香精公司和李某兴立即停止侵犯贻庆公司享有的“a”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赔偿贻庆公司30万元。

红莱香料公司和李某兴拒绝并向福建省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最近,省高级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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