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之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19年湖北省知识产权(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旨在促进各地和各类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和品牌意识,共同为商标和品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019年是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年。知识产权署成功实现了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管理的“三结合”。在新的体制和机制下,2019年新申请商标19.1万件,同比增长12.4%。有效注册商标总数55.2万件,同比增长32.6%,平均每9.7个市场主体注册一个商标。共认定驰名商标387件,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65件,注册地理标志商标442件,均稳居中部前列。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004件,罚款1452.5万元。
01
十堰市某汽车印章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正品”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件简介]
2019年6月,根据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方的报告,十堰市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对十堰市一家汽车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发动机气缸垫、修理包、连杆衬套等标有“真品”字样的147个品种的39749件汽车零部件。经商标所有者确认,该商品侵犯了康明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按侵权商品价格计算,非法交易额为1805.8万元。此外,公司还查获了侵犯东风商用车“双飞燕”商标的8个品种867个气缸垫。
经调查,当事人在河北邢台向米某和纪某处购买了涉案货物,价格与康明斯的原装产品相差甚远。作为一家专业生产汽车印章的企业,当事人不能提供依法取得的购车凭证,购车凭证具有明知故意的主观要件。双方的行为构成《商标法》对于侵犯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涉案商品非法经营额达到1805.8万元,已达到刑事立案起诉标准,2019年7月,十堰市市场监督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十堰市公安局。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销售假冒外国注册商标汽车零部件犯罪。近年来,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区域集聚效应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有效对接和执法,对于进一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汽车销售市场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02
武汉某防水工程公司使用防水卷材侵犯“中科顺”注册商标建筑工程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
2019年6月,武汉顺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受武汉顺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南京顺科科技有限公司所属防水卷材受武汉顺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同一天,南京南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监管局依法查封了上述侵权物品。第二天,执法人员再次检查现场时,发现上述侵权物品已被转移和更换。
经调查,当事人作为“科顺”品牌的代理商,未严格履行进货检验义务,从无法确定具体来源的进货渠道进货。违法主观故意明显,查封货物的转移、交换具有不良的违法性质和社会影响。当事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工程款按建筑面积计算。当事人购买、准备使用涉案货物的行为属于牟利行为,属于销售,非法经营额为2.28万元。
当事人行为的构成《商标法》侵犯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因《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卷材,并处20万元罚款。原因《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隐匿、转移市场监督部门查封的货物的,处货物价值三倍的罚款6.84万元,并处罚款26.8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私自隐匿、转移查获的商标侵权物品案件。作为一方,有权购买假冒商品,并充分了解假冒商品的合法性和执法方法。执法部门加大了对商标侵权和隐匿、转移、扣押商品的处理力度,有力地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
03
宜昌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出售一宗侵犯名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案件简介]
2019年6月,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局移交的线索,宜都市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对宜昌市一家贸易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1175件“茅台贵宾酒”,货物的外包装纸上标明“茅台贵宾酒”、“茅艾珍”,“贵宾酒”和“飞天”,瓶子上标有“茅台贵宾酒”等字样。
经查明,2017年11月,当事人向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订购1500件“茅台贵宾酒”,并通过“京东”平台销售,价值14.7万元。截至检获时,已售出102件。通过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经申报认定,该公司未授权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生产和包装“茅台贵宾酒”,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
鉴于双方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所涉现货商品,调查时所售商品的价值很小。原因《商标法》第60条第2款和第2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1175件“茅台镇贵宾酒”,并处6.7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在促进消费加速的同时,电商平台销售不仅增加了品牌酒“授权垄断”销售模式的管理难度,也增加了知识产权监管和执法的难度。本案是跨省、跨地区办公室移送调查的电商平台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典型案件,充分体现了体制改革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体系打击商标侵权的决心和跨省、跨地区高效合作执法的水平。
04
柏某网上销售休闲鞋侵犯“s”和“SKECHERS”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简介]
2019年8月,根据委托方NicholasTseAmericancompany的投诉,香洲区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在柏某的营业场所共发现609双标有“s”和“SKECHERS”的休闲鞋,1200张标有“SKECHERS”的质量三包卡。经商标权人委托方鉴定,涉案商品为假冒“s”和“SKECHE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香洲区市场监督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场扣押涉案货物。
调查发现,通过微信联系,当事人从Do的不明渠道购买了涉案的不同款式的休闲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涉案方柏某在网上销售侵权商品的非法营业额为2.53万元。
原因《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6.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在线交易模式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而且也提高了“隐蔽”交易的程度。当事人通过网上非正常渠道买卖假冒涉外品牌商品,执法部门迅速开展线下调查,有效维护了相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05
吴某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唯艺定制”注册商标
[案件简介]
2019年9月,根据佛山市伟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投诉。,天门市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对吴某的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双方在店内装修和广告中使用了“唯艺定制”及他人注册的相关图形商标合同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家具销售和定制家具业务。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他们与佛山市伟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为了借用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双方继续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
当事人行为的构成《商标法》第57(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侵犯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其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a)项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五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作为原品牌的特许经销商,合同期满后,当事人未经他人许可,擅自继续使用该商标进行宣传和营销活动,具有主观故意。对消费者来说,这是非常具有欺骗性的,对他人的品牌形象有一定的影响。本案的查处对规范商标的许可使用具有借鉴意义。
06
“郭某销售违规”女人的心”服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案件简介]
2019年5月,仙桃市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接到深圳市尚美人民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称郭某经营的店铺涉嫌销售注册商标为“女心”的假冒服装,需要调查和处罚。共有1599件女式内衣和睡衣待售,网站上有“爱心”和“待售内衣”字样。受商标权人委托,涉案服装为假冒商品,注册商标为“女心”,仙桃市市场监督局依法查封侵权商品。
据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合法地签署了合同《特约经销协议》。2019年3月,当事人从广州市越秀区一家服装批发市场低价购买涉案商品1620件(套),并委托淘宝一家设计店设计制作了2000套带有“爱心女心”等内容的复合吊牌。更换上述吊牌后,相关方以“特价”的形式促销。
当事人行为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以下列行为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售出的侵权货物,并处五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当事人通过签订特别经销协议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并利用虚假标签误导消费者。他们的行为更令人困惑。本案的查处对于以特许经销商身份为幌子进行实质性侵权活动的不良违法行为具有典型的威慑意义。
07
姜某销售侵犯知名体育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崇阳县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对姜某营业场所依法销售的标有“阿迪达斯”和“耐克”商标的运动鞋和运动服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查,并委托商标所有者耐克创新有限公司。,以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产品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表明,双方出售的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调查发现,2019年5月,姜某通过微信平台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12条运动裤、27件上衣和38双标有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以及18件标有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不同型号的男式上衣,并在他的实体店以超过两倍的价格公开出售,价值39316元。涉案商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双方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对于侵犯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办案机构启动了合作办案机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原因《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局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未售出的侵权货物,并处罚款39316元。
[典型意义]
双方的在线购买和线下销售难以获得证据和定性信息。侦查人员依法抽查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启动办案协作机制,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充分体现了依法履行职责和部门协作的成果。
08
大冶某铝业有限公司销售铝材侵犯“中铝”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
2019年1月,原大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局的转案函,通知某铝业公司:。,大冶市一家建材有限公司非法供应“中铝同方”铝材及涉嫌侵犯“中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铝制品。
调查发现,2018年6月,南京一家建材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订购了8.9吨“中铝同方”铝型材产品。当事人三次提供8711公斤,共计150039.73元,返还8000公斤,共计141440元。“中国铝业同方”标志和涉及货物外包装上的标志中铝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和销售的“中铝”铝型材产品具有相似的字体和相同的文字位置订单。它们都聚焦于“中铝”,整体相似性很高,很容易让相关公众感到困惑。同时发现,申请注册的“中铝同方”商标未取得《商标注册证》,未获得使用“中铝”商标的许可。
当事人擅自生产、销售“中铝同方”铝型材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商标法》侵犯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因《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铝行业的“商标侵权”对“先注册商标后注册商标”市场产生了很大影响,对我省铝行业产生了很大影响。
09
江门市某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Amotals”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
2019年6月,荆门市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江门市的一家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多道通过对生产现场的检查,发现1070个“非晶态”化妆品泡芙。经“Amotals”商标所有人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商品涉嫌侵权。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生产、销售上述侵权化妆品泡芙,交易额1505.40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非晶态”商标图案的粉扑,其行为构成犯罪《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以下列行为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粉扑1070支,并处4.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远程生产和在线直销的商标侵权案件。调查人员对侵权证据进行了固定,销毁了虚假现场,并将教育与惩罚结合起来,达到了教育的目的,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10
严某销售塑钢型材侵犯“海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
2017年10月,原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公众举报,葛店开发区一个在建建筑项目生产安装的塑钢门窗使用假“海螺”塑钢型材。2018年1月,在现场随机抽样检查后,指定了“海螺”商标所有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有限公司据鉴定,涉案档案为假冒商标侵权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在承担在建建筑塑钢门窗的生产安装后,向销售塑钢型材的林某处购买了5吨假“海螺”塑钢型材,并支付了3.4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已向有关方支付工程款。当事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所购买资料的来源,具有主观故意。2018年5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经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并予以退回。
双方的行为构成《商标法》销售侵犯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原因《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7月,鄂州市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4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房屋装饰工程材料牟利的商标侵权案件。调查人员依法及时查处,有效阻断了生产、销售、转售的非法产业链,对严格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品牌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资料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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