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网上司法拍卖已成为人民法院处置涉案财产的最重要方式,出人意料地开枪定金必须支付,但在当地法院,后悔拍卖后如何处理定金是不同的。本文以“后悔拍卖保证金”为关键词,通过在司法判决书网站上搜索(2018)浙06民中2015号判决书,(2019)浙11民中1589号判决书和(2019)苏02致付9号判决书,探讨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后悔拍卖保证金。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实施)第25条规定,如果买受人未能在拍卖完成后的期限内支付价款,或者受让人未能在拍卖完成后的期限内补足价差,或者未售出的财产支付了债务,从而难以达到拍卖和偿还债务的目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重新拍卖。在重新拍卖期间,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价。
因重新拍卖的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造成原拍卖的价差、成本损失和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预付定金中扣除。扣除后如有余款,应退还给买方;定金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足;拒不补交的,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日实施)第24条规定,如果买家在拍卖完成后对拍卖感到后悔,已付定金不予退还,反过来,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格与原拍卖价格之间的差额,抵销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和被执行人与拍卖财产有关的债务。
由此可见,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同的,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矛盾。
2、后悔拍卖押金退还了吗?
上述两项规定在后悔拍卖后是否退还定金方面不一致,《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对拍卖表示遗憾的,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4条规定,扣除后如有剩余保证金,应退还给买方。
这与法律的适用有关。《 网拍规定》相对于《拍卖变卖规定》是一项新规定《网拍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司法解释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因此,无论是否有盈余,已支付的押金都不会退还。
问题:如果押金是《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扣除各项费用和债务后,剩余部分如何处理?
3、后悔拍卖保证金的偿还顺序是什么?
《 拍卖变卖规定》对于后悔拍卖后的保证金赔偿顺序,目前尚无详细规定《网拍规定》第24条。
《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用于支付拍卖费用和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格与原拍卖价格之间的差额,抵销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和被执行人与拍卖财产有关的债务。
有序就是有序。
4、如果后悔幅度不能弥补差价,买家是否应该弥补差价?
《拍卖变卖规定》规定应予以补充,但《网拍规定》如果没有补充付款,如何申请?据了解,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旧的司法解释,因此不再适用于补充支付?还是理解为《网上拍卖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性付款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后悔拍摄不需要支付差价,所以仍然适用《拍卖变卖规定》我要补交押金吗?以下情况被理解为第二种情况。
案例:(2018)浙06民中2051号
法院认为,价差是否应该弥补的问题仍然存在。吴雅娟主张该计划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一款仅规定保证金不得退还,未规定后悔的投标人应支付差额。然而,本条款仅用于处理拍卖保证金,并未明确规定后悔的投标人无需支付差额。此外,诉讼标的的拍卖时间为2016年,竞买人在拍卖说明书中明确提醒竞买人,在后悔拍卖后,原买受人应在扣除定金后支付不足部分。吴雅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受到招标规则的约束,并应当承担后悔拍卖的法律后果。吴雅娟一审被责令补足差价,但没有违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1款。
5、如何弥补差异?
那么,如何弥补差异呢?特别是在多次后悔射击的情况下,每个后悔射击的买家如何弥补差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拍卖多次后悔,拍卖已经完成时,才有弥补差额的理论,因为此时只有交易价格和弥补差额的参考。
案例:(2018)浙06民中2051号
法院认为,如何计算差价是一个问题。上诉人吴雅娟和被上诉人杨勇先对此次拍卖表示遗憾,导致最终拍卖成交价84万元分别差价45万元和38.6万元,导致舞阳公司损失差价45万元。由于吴雅娟和杨勇先对此次拍卖表示遗憾,并共同造成45万元的价差损失,因此根据各自赔偿金额占总赔偿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更为合理。根据浙府发[2016]2号文精神,一审判决认定吴雅娟应支付的价差并非不当。
按照拍摄方法中拍摄次数高[2]造成的差异进行弥补的原则,每人负责弥补差异,每个人都应负责根据拍摄方法中的高拍摄方法[2]造成的差异进行补偿。计算方法为:各后悔投标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各后悔投标人的价差金额×(需补足的价差金额÷各后悔投标人价差之和)。
在这种情况下,吴雅娟的后悔拍卖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之间的差额为45万元,杨勇的差额为38.6万元,补足差额的金额为45万元,吴雅娟应支付2422488元{45×[45÷(45+38.6)]万元,杨勇应付207775.12{38.6×[45÷(45+38.6)]万元}。扣除两被告缴纳的保证金4.6万元,吴雅娟、杨勇分别向五羊公司缴纳保证金196224.88元、161775.12元。
评论与分析:上述处理方式是将三次拍卖作为一个整体,弥补前两次后悔拍卖与第三次拍卖成交价格的差额。也有不同的治疗方法。由于第二次拍卖未完成,第一次后悔拍卖支付的定金将不再用于弥补差额,并将推迟到第三和第四顺序,即抵消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被执行人与拍卖财产有关的债务。在第二次后悔拍卖中支付的定金将用于弥补第一次第三次拍卖成交价格的差额,其余差额将用于抵消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被执行人与拍卖财产有关的债务。
6、抵押权人是否有优先支付违约保证金的权利?
由于后悔拍卖保证金用于冲抵重新拍卖价格与原拍卖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抵押财产的拍卖价款,因此后悔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抵押和部分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2019)浙11民中1589号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金额500万元为网上司法拍卖过程中后悔拍卖的竞买人支付的定金和拍卖金,而生效的民事裁定(2014)立联知民字第2908-4号已将该金额用于抵消因重新拍卖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而产生的差额。事实很清楚。
在本案中,原判决仍认定该价款不属于标的物的拍卖价款,这不仅与上述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内容相抵触,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对拍卖表示遗憾的,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用于支付拍卖费用和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格与原拍卖价格的差额,冲抵被执行人的债务和被执行人的债务。”被执行人与拍卖财产有关。“本合同的规定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对500万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经调查,本案争议金额500万元所指的拍卖标的是被上诉人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开发路88号。根据《有效民事调解书》(2014)利联商初字第1974号所确定的内容,上诉人仅拍卖上述拍卖标的的厂房和土地部分,出售等值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因上述拍卖标的整体拍卖而无法准确区分上诉人优先权部分的拍卖金额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厂房、土地和机械设备的评估价值在评估总价中的权重比例,对争议金额500万元确定上诉人享有的优先赔偿金额,即上诉人享有的优先赔偿金额为485.95万元(500*97.19%)。
7、如果对退还后悔拍卖保证金有争议,您能否申请执行异议?
可以跟随《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异议的申请。
案例:(2019)苏02之府9号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提出异议: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清偿的;(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3)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措施不合法,侵犯了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4)认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5)认为人民法院非法执行侵犯了其他合法权益的。
本案复议申请人芙蓉公司提出反对处决尽管请求不符合本文的前四项。但是,本条第五款所称其他合法权益,是指不能排除在执行之外的程序性权益和实质性权益。本条款涉及执行法所涉及的当事人、待查封的债权人、投标人、优先购买权持有人以及协助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本案中,良溪法院做出了(2016)苏0213第792号的判决《通知书》芙蓉公司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以及芙蓉公司支付的定金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属于不可排除在执行范围之外的实质性权益。因此,芙蓉公司的异议请求符合本条第5款的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芙蓉公司在良溪苑制作了(2016)苏0213792号《通知书》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条件,良溪法院依法对芙蓉公司提交的异议请求进行复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第2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无锡市良溪区人民法院(2018)李志仪第74号执行裁定。
2、无锡市良溪区人民法院受命审理此案。
这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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