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约法三章”中即有明确的“杀人偿命”,甚至死法也有不同,绞杀、砍头、甚至残忍的凌迟、车裂。当今社会,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是现代国家法学界的争论点,加上近来国内很多刑事大案均用到了判决复审上慎之又慎的死刑,。那么死刑该不该被废除??
让我们把时间退回到200多年前,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首位提出废除死刑的法学学者,出版了名为《讨论罪与刑罚》的书。可以说,当今主张废除死刑的法学学者所持有的观点依然没有超越贝卡利亚三个世纪之前提出的思想。
首先,基于“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这个概念是社会中所有人签署的一种契约和条文。通过让渡自己的一些权利,去获得更多的人生活在一起。由此引申出一个刑法概念:没有人可以让渡自己的生存权。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让渡,但是让渡的权利有限,不包括生命权,继而推导出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
当时的社会论调认为,社会大众无权自裁。所以死刑的存在是违反社会契约的滥用权力的行为。
其次他认为死刑没有效果毫无意义,刑罚的意义在于延续性,而死刑是短暂的。执行了死刑,罪犯一死,可能明天就会被淡忘,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相对比终身苦役更能给老百姓提供警戒作用,且时间长久,对罪犯也是起到终生受罚的代价。
再有就是个体相对国家而言,弱小又无助,而人的天性又是同情弱者,死刑反而会引起民众的怜悯,基于此,死刑不仅没有积极作用,甚至还有可能起到反作用。
最后,死刑可能会让人越来越残忍,以暴制暴可能导致恶性循环,法律禁止谋杀,却自己在公开的谋杀!会激起人民的残暴性。
因为200年前特殊的背景和立场,外加宗教信仰的加持,贝卡利亚的观点在当时犯罪率极低的地方,会有很大的作用。甚至时至今日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真的废除了死刑。
欧盟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即所有的欧盟成员国的刑法中都没有死刑。美国由于每个州可以拥有自己的法律,所以一部分州废除了死刑,另一部分州还保留着死刑。另外,美国联邦政府和美国军队也仍然保留着死刑。
“废死”大本营欧盟,甚至已经把废除死刑作为加入的必要条件,假如保留死刑的国家想要审请加入欧盟,首先得要废除死刑。
总结来说,之所以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包括三大原则:即生命权大于一切其他权利;徒法不能自行;重刑未必有效三点,既然生命权那么重要,又保证不了不会杀错,一旦杀错了就不可接受,而且废除死刑后刑罚震慑力可以在其他方面找补回来,所以干脆废除。
就目前已经废除死刑国家的经验来看,没有证据表明恶性犯罪率会上升,可见废死有益无害,是文明的标志。基于法律前瞻性的特点,应先推行废除死刑,来引导社会思维的转变。
但这个观点,从现代社会文明的角度出发,是有逻辑漏洞的。
1、死刑一般是对等原则,或同态复仇。每个人的生命权都不容侵犯,而罪犯恶意剥夺一人或多人生命,那么罪犯必须还别人公正公平。原则上这个世上最贵的无非人命,没有谁比谁低等,以命偿命算是平等的。大众让渡的是保证罪犯偿还的权利,完全符合契约论。
2、死刑有作用。人最珍贵的无非生命,对生命的珍惜和对死亡的恐惧是刻在基因里,保证了亿万年来人类从各种危险中逃脱,继而繁衍壮大的根本。拿个别罪犯不惧死亡当例证毫无说服力。
3、民众固然有可能同情罪犯,但更可能是对正义得以声张的支持,处死一个罪大恶极的犯人,大快人心多于惺惺相惜。
4、以暴制暴的确不是最好的做法,但未尝不是有效的做法。这条暴力的底线提醒了底线的所在,反而让更多人远离底线!这也是为社会提供了安全感,让大家敬畏、谨慎。
除了社会契约论,废死其实在法学上更是经不起推敲的。契约的基础是,签署方都是平等的。但废死对于非杀人犯的所有国民,都将契约变得不平等。
杀人犯可以侵犯他人的生命权,但其他人却没有办法剥夺杀人犯的生命权,这就让社会契约变的不平等。对于不遵守社会契约,侵犯他人生命权的人,潜在的获得比其他人更多的一项权利:侵犯生命权的豁免权。
一旦社会契约在人最基本的权利上,都有所不同。那么就会出现恶人对普通人的蔑视、对普通人的欺压,社会契约的根基都会受到动摇。
废除死刑,说明死亡的最终仲裁权在政权手里;如果废除了死刑,死亡的仲裁权是客观存在的,那时死亡的最高仲裁权就落到资本手里了。死亡是最后的平等,它能摊平阶级。资本是渴望废除死刑的,如果废除死刑,资本阶层再大的罪过都能用他们哪怕是罪恶得来的钱一点点摆平,废除死刑使得对罪恶的惩罚没有终点,只要资本不断添加,罪恶便会被稀释。死刑的全面废除,侧面反应的将是资本夺权最终成功。
现行条件下,死刑的震慑作用不可替代,通过公检法分工制约、办案终身责任制、死刑复核制度等约束,可以把错案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废除死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而不是必经步骤。我国的传统思维是杀人偿命,没有西方基督教生命权天赋的传统思维,所以在社会未形成普遍共识接受之前,不应强行推行。
国樽律师事务所不支持在现阶段废除死刑,但是我们可以畅想,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我们有可能废除死刑,用终身苦役来实现惩罚。在人和人差距巨大的私有制下,人们对于罪大恶极的人都有一种逃脱罪责的担心,这是不能废除死刑的最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