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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小编
3月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是沪深交易所贯彻落实证监会3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的具体举措。
一、 关于六项情形的相关规定解释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六项情形,小编将相关情形描述中的有关规定特别列举出来,方便朋友们理解。
导致强制退市的情形 | 解释 | |
1 |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 《刑法》第160条(罪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 只针对借壳上市 |
3 | 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 1、仅指年度报告,不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 2、与财务指标有关的终止上市标准 (1)连续4年亏损 (2)连续3年净资产为负 (3)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
4 | 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 《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5 | 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 《证券法》第193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6 |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 我国立法惯用的兜底条款 |
二、从严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办法》在以下方面着力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1、 是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2、 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
3、 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为五年。
三、效力溯及既往
《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
《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也就是说,即使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前,只要在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裁判,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触及《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标准,其股票就应当被予以退市。
附:深交所《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