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轨道交通集团招聘(温州市公安局公开招聘144名S1线辅警)

随着温州市域铁路S1线开通临近,温州市公安局现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144名警务辅助人员。据温州市公安局发布的《温州市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启事》,此次计划招聘警务辅助人员144名,其中文职辅警10名、勤务辅警134名,除文职辅警外,其余辅警将分配到市域铁路S1线沿线12个站点,协助民警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招聘条件为年龄20周岁至35周岁(1983年7月16日至1998年7月15日)温州市(含区、县、市)户籍人员和具备相应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双眼矫正视力4.8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文职辅警需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勤务辅警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擒拿格斗等技能的退伍军人及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特长的人员,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招聘办法将遵循公开、竞争原则,采用统一考试(体能测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方式确定招录对象,择优录用。

如果大家的报名条件符合又感兴趣,可提前登录温州人才网(http://www.wzrc.net)下载打印《温州市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填写好相关个人信息进行报名。报名方式有两种:一是网上报名,报名者可将填写好的《温州市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发送到电子邮箱wzgd110@163.com,待初步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现场进行报考资格确认;二是现场报名,报名者在本启事公布的报名期间内直接携带相关报名材料到鹿城区葡萄棚甲里桥4号轨道交通治安分局接待区,现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现场报名和报考资格确认时间:2018年7月10日至7月16日9:00至11:30,14:30至17:30。咨询电话:0577-56572208(工作时间)。

温州市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启事

因工作需要,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温州市公安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相关事项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警务辅助人员144名,其中文职辅警10名、勤务辅警134名,主要从事轨道交通治安管理工作(具体招聘计划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公安事业,具有较强的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纪律观念强。

2.身心健康,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年龄20周岁至35周岁(1983年7月16日至1998年7月15日),双眼矫正视力4.8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条件。文职辅警需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勤务辅警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擒拿格斗等技能的退伍军人及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特长的人员,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个别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计划明确的要求为准。

4.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医疗救护等专业技能的人员,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以及在职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上述人员报考勤务辅警的,不限户籍。

5.下列情形不得报考:本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温州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三、招聘办法

遵循公开、竞争原则,采用统一考试(体能测试、笔试、面试)、体检(体检费用由报名者本人承担)、考察等方式确定招录对象,择优录用。

四、报名方式

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请提前登陆温州人才网(http://www.wzrc.net)下载打印《温州市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填写好相关个人信息,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报名:

1.网上报名:报名者可将填写好的《温州市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发送到电子邮箱wzgd110@163.com,待初步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现场进行报考资格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考资格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2.现场报名:报名者在本启事公布的报名期间内直接携带相关报名材料到报名现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者到现场报名或确认报考资格时,需携带纸质报名表及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簿以及其他相关证书(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4张。

报名地址:鹿城区葡萄棚甲里桥4号轨道交通治安分局接待区。

咨询电话:0577—56572208(工作时间)

五、工资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由市财政保障,并享受国家和温州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六、其他事项

1.报名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名资格的,或故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资格。

2.拟录用人员须参加岗前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予以录用;不胜任岗位或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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