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伤情鉴定时间(法医鉴定评定时机一览)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时机:躯体伤残治疗终结,精神障碍应在治疗满一年后进行。(治疗终结是指人身损害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三期期限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和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伤残程度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经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与必要的康复,症状已经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符合难以继续恢复的情形。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诊疗:是指在经济上社会大众能够普遍接受的、在医疗技术上医疗机构能够广泛了解并开展的、在治疗效果上经一定时期检验医患各方能够广为肯定的诊断或者治疗项目。】

损伤程度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经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情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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