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经常会担心鉴定的时间问题:如果鉴定晚了,身体已经恢复正常;但如果时间太早,又不具有鉴定的条件。实际上,这个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任何损伤的发展和转归都有一个过程。为了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往往根据不同的情形而采取即时鉴定和延时鉴定。
1、即时鉴定
一般而言,凡是危及生命的损伤,肢体及器官缺失性损伤,应当以受伤当时的原发性损伤为鉴定依据,在明确诊断后即可做出法医学鉴定。例如,失血性休克,虽然经过抢救后恢复正常,但仍应以损伤当时严重并发症休克进行评定。
2、延时鉴定
对于毁容(例如面部疤痕)、肢体功能障碍(例如听力、视力障碍),或者疑难、复杂的损伤,应在临床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以治疗后的后果、结局为依据,进行法医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