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A公司的销售员,与小白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公司预计下个月有可能新到一批货物,小李找到小白签订合同,将该货物卖给小白,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在10日内交货”又约定“自该货物到达A公司仓库时合同生效”。十日后小白要求交货,小李却称货物并没到达A公司仓库,合同并未生效。
那什么是合同的成立?什么是合同的生效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即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即可。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符合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即合同中约定生效条件时,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其并未生效。
故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条件,而该条件(货物到达A公司仓库)并未实现,该合同并未生效,小石无法基于该合同主张小李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