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如战场,不赢则输。
我们都知道,员工在怀孕期间,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公司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简单的说,就是你不能随便去辞退一个孕妇。
不然,人家找你打官司,你基本就是输定了!
大家都知道这么个常识,但是,怀孕的小红,却被公司辞退了,她很不服气,去申请了仲裁,结果公司却胜诉了,这是为什么呢?
这件事,还得从头来讲。
小红是6月份在公司入职的,当时就和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和一份《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
在《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中,公司明文规定:如果小红在试用期内,排除法定事由之外,累计迟到超过5次,或者旷工超过3天,将无法通过试用期,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签了这两样东西以后,小红就开始了她在公司的试用期,一共是3个月。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她刚干了一个多月,就接到了公司的书面通知,以试用期内迟到了6次为理由,终止了对小红的试用,并将小红辞退。
可偏偏在这个期间,小红怀孕了!
她觉得,公司的制度太严苛了,怎么能辞退一个孕妇呢?
于是,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她的工作和各种待遇!
可是,仲裁机构通过调查以后,判定公司的做法没有问题。
小红很不服气,她觉得自己怀孕的事实,早就告诉了公司,
公司知道自己怀孕了,还把自己辞退了,这明显是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
于是,小红胸有成竹的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觉得打这场官司自己稳操胜券,肯定能赢。
可结果,却让她大大失望了,还是公司胜诉。
这就是整个事情的全部经过,我们来详细的解读一下这件事,让大家吸取小红的经验教训,免得自己掉到同样的坑里。
在《劳动合同法》的第42条,的确有这样的规定,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是第39也有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小红在刚入职时,就在《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上签了字,也知道当累计迟到超过5次时,将无法通过试用期,公司会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小红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成为被公司辞退的直接原因,这个没毛病。
整件事件,和小红怀没怀孕,没啥关系,公司的操作完全是正确的,所以两次都胜诉了。
这也提醒我们的女员工,不要以为自己怀孕了,就有了“免死金牌”,就可以任意犯错,这绝对是一个认知上的误区,我们通过小红的亲身经历,是不是又学到了这些重要的职场上的知识。
俗话说,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世界上的很多事,都是一把双刃剑。
针对小红的遭遇,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作为公司一方,既要有各项制度,同时也要考虑人性化的管理,因为制度无情人有情,员工从心里愿意接受的制度,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第二,作为员工一方,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到应尽的责任,不要总想着去打擦边球,钻空子,因为常在河边走,很难不湿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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