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事故死亡同桌喝酒人是否有责任(喝酒死亡,同桌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饮食文化更是上下五千年一脉相承,与饮食文化相生相随的便有酒文化。古有觥筹交错,今有推杯换盏,不管是助兴还是消愁,酒在饭桌上俨然已经成为了不可缺少的存在。但是美酒虽好,如果饮酒没有分寸的话就很容易引发问题。

有的行为人饮酒过度,最后酒精中毒导致死亡或者直接猝死,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一起饮酒的好友就有可能瞬间反目成仇,因为这时候已经牵扯到了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在某停车场收停车费的田某于1月3日收到好友王某某以及侯某某的邀请一起吃饭,当晚三人都喝了不少酒,推杯换盏之间田某甚至就已经开始不清醒,不过他根据自己平时的酒量又倒了几杯,这一顿饭吃完之后,田某几人还觉得不够尽兴,于是又去了王某某家中继续喝酒。

田某在王某某家中又接着喝了几杯白酒,侯某某在此期间一直给田某打气助威,田某称自己酒量还没有到顶,王某某期间又多次给他倒酒。酒局散场之后田某称可以自行离开,之后便倒在王某某的家门口。


由于大家都喝了很多酒,所以王某某和侯某某当时并没有将其立马送往医院,过了一会之后才发现田某已经没有呼吸,此时再将其送往医院已经晚了,田某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的死因为急性酒精中毒。

田某的家属认为王某某与侯某某明知田某已经喝多却不对其进行阻拦,反而一直给他倒酒并有劝酒行为,吃完饭之后还将田某又带回王某某家中继续喝酒,是造成田某饮酒过度的主要原因,所以田某的家属认为王、候二人都应对田某的死负责,要求其承担40%的责任。

田某的家属之所以认为王某某和侯某某都应该对田某的死负责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1. 田某某本人的酒量本来有限,但是在王、侯二人的怂恿之下对自身情况失去了认知,他们一再劝酒、倒酒的行为使得田某无法拒绝,最后导致饮酒过度。

2. 田某在饮酒时就已经表现出了不适,酒局结束的时候王、侯明知田某已经没有自我控制能力还让他一个人回家,在他倒在门口之后更是没有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施救,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这是导致田某酒精中毒而死亡的直接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后驾车事故

依照这条法律,王、侯二人若已经对田某造成侵权,则二人必须承担责任。这个酒局是王、侯二人共同组织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叫人吃饭并不会造成别人的死亡,所以这个行为本身没有问题。但是作为组织人,王某某与侯某某有保护参与者安全的义务,在田某已经失控时,王、侯二人应该对其进行阻拦,对风险进行规避。


除此之外,王某某和侯某某还有对田某进行照顾的义务,对他要进行的危险行为须进行阻止,比如田某酒后要开车、骑车、独自回家等。在田某摔倒之后更是应该第一时间对其进行照料,但是田某有如上行为时,王、侯二人并没有做到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是造成田某最后身亡的部分原因,所以他们二人需要承担对田某的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自发的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本身对自己的酒量才是有最清晰认知的人,在没有人用逼迫、威胁、强行灌酒等行为的前提下,行为人自己才是需要为自己的饮酒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的人。田某自发喝酒,且饮酒过程中没有受到王某某与侯某某的强迫,可以视为他处于自愿状态,作为心智成熟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显然在田某这一案件中,导致自己酒精中毒的主要原因是田某自身,王某某和侯某某的过失在于没有对他进行有效阻止以及第一时间送其抢救,所以他们二人的侵权责任可以相应减少,共承担20%的侵权责任是合理的,田某自己需承担80%的责任。

案件总结:

在与人喝酒时,组织酒局的人对参与者有更强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他参与者相互之间应该相互照顾,如有劝酒行为者,因强硬灌酒、劝酒造成他人饮酒过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劝酒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有确保他人醉酒之后不要进行危险行为的义务。

若在饮酒过程中做到了劝诫他人不要过度饮酒,酒后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对醉酒者实施了协助救护,在其醉酒之后第一时间极力进行帮助的,则根据情况可以酌情承担责任。

因为《民法通则》第132条中有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可以赔付死者一定的经济赔偿。

来源:小刘律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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