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两种行政救济途径,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联系与区别

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2.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综合执法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综合执法局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人民政府会将行政复议案件交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承办;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对审查的范围不同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依据不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5.审理方式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是采取书面审查。但实践中,各个省份或地区都有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举行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例如《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郑州市行政复议听证暂行规定》等。而行政诉讼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行政合法性

6.审级不同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某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解决。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7.法律效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审查对象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

4.产生的条件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

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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