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认为不包括加班费,认为应该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评论月工资,然而,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如长期休病假的职工或者非因职工原因停工停产长期放假职工,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按照“病假工资”等特殊情形下所获得的工资来折算“月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而并非一律按照“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进行折算。存在双重标准,相互之间存在逻辑矛盾。笔者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计算基数为应得工资,并且不能对此做人为的缩小解释,严格依法落实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事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括哪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括加班费)
无尽的探索
2025-09-19 04: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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