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违法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赔偿标准)

【裁判要旨】


当事人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房屋原系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得的赔偿,至少应不低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应得的补偿。当事人主张应对案涉房屋及附属物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5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继忠,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翟立波,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马继忠因诉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中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赔终12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继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将违法的补偿标准作为本案的赔偿标准,对房屋价值赔偿数额、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数额认定错误,未释明由市中区政府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应当支持其主张的物品损失、停产停业、律师费、差旅费、精神损失等赔偿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主张的房屋损失和物品损失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市中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继忠系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以下简称岳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房屋原系岳而庄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公平原则,马继忠应得的赔偿至少应不低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应得的补偿。一审法院参照《二环西路高架南延工程村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明白纸》的规定,判决市中区政府在案涉建设项目安置区内为马继忠提供23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对案涉房屋超出每人40平方米部分参照判决作出时的最新补偿标准按1050元每平方米计算,赔偿马继忠631522.5元。马继忠主张应对案涉房屋及附属物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为确保马继忠因违法强拆获得的赔偿不低于依法征收应获得的补偿,一审法院酌情对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标准予以调高,判决赔偿马继忠临时安置费168000元、搬迁费7000元,亦无不当。马继忠其他再审请求与其在原审中提出的请求一致,一、二审法院已经充分回应,本院不再赘述。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综上,马继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马继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斯斯


书记员 余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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