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并不相同,可以说,二者是有很大差距的。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被征收户并不清楚里面的差距,不要说按照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补偿,可能连房屋评估机构都未介入,自己就稀里糊涂的签了字。这种情况下,往往就容易吃大亏,在协议签订后才发现自家的补偿少了很多,那时悔恨交加都不足以言表。
案件回顾:
提起王亮(化名)在浦江县蒲阳街道××号的房屋,就不得不提下这处地块的由来。2003年2月12日,王亮与浦江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管局将蒲阳街道××号的地块出让给王亮,王亮交纳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后,王亮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始在涉案地块上施工建设房屋,并按照要求办理了规划审批手续。
2018年3月,经浦江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浦阳街道办事处在浦江县蒲阳街道××村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知道自家房屋在改造范围之内,王亮非常支持也愿意配合街道办的工作,于2018年7月14日与浦阳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改造安置单位签订《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方式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货币安置补偿。
本以为合同签订后一切就尘埃落定了,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王亮难以接受,2018年10月30日,当地通过了浦江县浦阳街道***项目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载明对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是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竟然出现新的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王亮认为,街道办按照宅基地补偿标准对其房屋进行补偿严重不公,存在欺诈问题,应重新计算房屋的补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被告辩称:
涉案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系王亮自愿与改造安置单位签订,符合程序规定,协议中的改造补偿、补助及奖励、安置方式等内容均合法。协议签订后,王亮已按约交付房屋予以拆除,也领取了安置补偿金,补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观点: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原告签订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对原告安置补偿方法,并未对其进行不得低于当时当地同区位同类型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故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律师解读:
补偿安置协议被撤销了,并不等于王亮的补偿也都消失了。判决生效后,街道办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重新与王亮协商补偿事宜。对王亮来说,先前不合理的补偿被推翻,一切又重新开始!
在这里,律师也提醒广大被征收户们,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一定要确认自家房屋的性质以及适用的补偿标准,避免后悔莫及的事情出现。
对于征地、拆迁事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广大朋友们私信或者电话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