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成员与村委会之间对补偿款分配存有疑问,该如何处理?
村集体成员作为村集体的一份子,有权分得针对村集体的征收补偿。但是在具体的分配中,村委会可能会考虑到日后村集体公务事项的支出而留取一部分。再将剩余部分分配给村集体成员。如果村集体成员对该分配方案不满,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张先生的8.8亩土地共应得补偿款334900元。但是张先生仅从村委会领取了21万多元,村委会截留了10万多元的补偿款。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村委会向自己下发剩余的征收补偿款。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是针对征收补偿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原告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虽然人民法院作出了该判决,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有的补偿项目只能通过征收部门直接下发给被征收人,这也是为了避免村委会截留等问题,而有的补偿项目是可以通过村委会下发给被征收人的,此时如果征收部门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被征收人可以以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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