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郭磊明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来源 / 郭磊明说
2019年,恰逢建国70周年大庆,在武汉的一群共和国同龄人也按捺不住兴奋,组织了同学聚会。
他们是中学同学,大家1949年左右出生,今年就70岁了。
聚会定在9月19日。除了迎来送往,吃好喝好,这些老人家事前还主动签订了《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承诺酒后一切意外与他人无关。
原来,早在2018年,一位同学提出来,在聚会前要签订承诺书。因为同学聚会,一高兴肯定就要喝酒。但大家年龄都不小了,身体情况怎么样,能喝还是不能喝,能喝的话可以喝多少,其他人都不清楚。所以,签订一份承诺书,让大家对自己的身体负责。
我们不免有些疑问,古稀之年的这些同学们签订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这要从自甘风险的行为说起。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人们在进行日常的活动时,无法避免完全没有意外发生。
如果是责任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伤害,被伤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但是,在法律上也有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比如北京的支某。
2016年12月,支某在外出遛狗时,因河面结冰,他便走上一处大坝消力池内的冰面,但不慎落水溺亡。
支某的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等四家管理单位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
经审理,丰台法院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支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也就是说,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行避免相关风险。
举例来说,未开发为景区的水库、无人区、森林、河流等,并不属于供人们正常活动、通行的公共场所。如果自己非要冒险进入活动,就要自担责任,不能再“死者为大”,随便找人“背锅”。
另外一种常见的自甘风险的活动是参加运动,比如小罗和小李。
小罗和小李都是宁波镇海人,酷爱打篮球,两人经常在一起切磋球技。
2019年3月,两人在一家体育馆打篮球时,小罗加速上篮,小李在防守时拉拽已经起跳的小罗,致使小罗身体失衡摔倒在地。
小罗左膝关节摔倒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小李虽有意赔偿,但因治疗费用太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协商无果,小罗起诉小李,要求赔偿损失7万余元。
庭审中,法官当庭播放了事故当日篮球场视频。
法官指出:
根据“自甘风险”规则,行为人参与篮球运动即视为行为人同意自愿承担风险,对由此产生的身体碰撞所造成的伤害一般由受害者自己承担。但是,小李拉拽行为过于粗暴,存在严重过失,于法于情应适当承担部分损失。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在自愿的基础上,小李赔偿小罗3万元。
体育比赛中自甘风险很常见,而且有一些体育比赛就是以伤害对方为目的的,比如拳击。
我们不想打人或者挨打,而且同学聚会就是吃吃喝喝嘛,会有什么责任呢?让我们从湖南永州的一个生日会说起。
组织者甲过生日,邀请了一些好友在其住处聚餐,后来其中一位好友邀请乙来参与聚餐。
活动结束后,丙搭乘乙所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醉酒的乙与别人的的小轿车相撞,乙当场死亡,丙受伤。
经认定,乙和小轿车主人对造成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同饮者对于乙的死亡有责任,将他们全部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乙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甲作为组织者,对乙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承担8%的责任。
丙明知乙醉酒,不但不阻止乙酒后驾车,还主动搭乘,增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承担20%的责任。
法院认定其他人没有和乙斗酒、劝乙驾车等不当行为,不承担责任。
上述这些案例中,并没有签订书面文件,约定责任如何承担。而70岁的同学们签署承诺书,是不是意味着他们自甘风险参与同学活动,即使有参与者发生意外,其他人也不承担责任?
并非如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即使写在里面也是无效的。
那岂不是这个承诺书没什么用?也不能这么说。
一般而言,因群众性活动导致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参与者本身要承担主要责任,侵权人承担次要责任。在有责任书的情况下,通常法院会考虑这个情节,把次要责任定得相对轻一些。
羡慕这些老爷子、老奶奶们。
希望我们到了70岁还能玩得愉快,浪得起来!
最后,总结一下饮酒的安全注意义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