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一种很常见的民间借贷经济活动形式,但很多人对其概念和存在的风险并不清楚。近日,裕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20年11月,叶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飞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1年。宋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写下“叶军到期不能归还此款,超过借款期限,由担保人宋明偿还此款”。
借款到期后,李飞多次向叶军索要未果,今年2月,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叶军还款、宋明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借条上约定叶军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超过借款期限,由担保人宋明偿还此款,意为在债务人叶军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宋明才承担保证责任,故宋明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债务人叶军偿还债权人李飞8万元,叶军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担保人宋明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担保并不是签个名字那么简单,其背后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不能”与“不”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
如借条中约定的是“不能”
则债务首先由借款人偿还,借款人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才由担保人偿还,此为一般担保。
如借条中约定的是“不”
则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还可以一并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偿还借款,此为连带担保。
同时也提醒担保人,如果要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定要准确评估自己的实力,明确担保方式,诚实履约,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