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如下:悬赏人已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
生活中经常能见到寻人启事、寻物启事等悬赏广告,但很多人并没意识到这是一个合同行为:悬赏广告的发布即为悬赏人发出的要约,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其行为即为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行为人有权请求支付报酬。
关于悬赏广告,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如果行为人在不知道悬赏广告的情形下完成了行为,事后是否可以请求支付报酬。通常情况下,承诺必须是回应要约的,承诺人应当知道要约的存在,不过悬赏广告因其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行为人仍享有报酬请求权;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是未成年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是否有报酬请求权,关于这一点,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参照民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可。
经笔者检索,在全部已公布的悬赏广告纠纷中,原告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只有11.68%,约有1/3的案件不予受理,原告败诉的比例大大高于同类其他合同纠纷案件。考虑到悬赏广告争议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纠纷,一般大众对与其法律性质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因此建议在发生此类纠纷时,优先选择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作者:李英,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